长阳镇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月报工作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开发单位:
为掌握长阳镇房地产开发企业生产经营整体情况,同时也为镇政府制定政策和经济管理提供科学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依据《房山区统计局关于长阳镇人民政府申请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月报调查审批的复函》(房统函[2008]3号)的要求,现将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月报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计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或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建设公司及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统一开发的统建、代建、拆迁、还建的住宅、厂房、仓库、饭店、宾馆、度假村、写字楼、办公楼等建筑物和配套的服务设施,以及土地开发工程,如道路、给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平整场地等基础设施工程。非房地产企业实际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经营活动的也包括在统计范围内。
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还包括企业自身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如自建的房屋、设备购置等,不包括单纯的土地交易。
二、实施范围
本镇辖区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种经济类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不包括单纯的房地产管理、代理与经纪的企业或单位。
三、统计原则
严格执行“法人经营地统计”的原则,若一个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地的,以主要办公地为准上报统计报表。
四、具体要求
(一)为保证统计资料的及时性,报送时间遇节假日一律不顺延。
(二)各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伪造和篡改统计数据。
(三)报表内容要提案完整,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上报的报表一律使用加盖公章的原件,不得复写、复印。
(四)此报表为月报表,当月报表于下月月初10日前上报。一式两份,报送到长阳镇政府重大项目办公室。
长阳镇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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