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镇实施本市城镇劳动年龄内
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
一、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男年龄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龄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居民,应当参加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
在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86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纳入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按失业保险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人员医疗补助待遇,不纳入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参保范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未就业的,可参加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
二、缴费标准和基金管理
(一)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财政补助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社会捐助和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组成。
(二)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按无业居民和残疾人员分别确定。
城镇无业居民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700元,其中个人缴纳600元,财政补助100元。
城镇无业居民中残疾人员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400元,其中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1100元。
2008年9月30日前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劳动年龄内的无业居民,于2008年8月20日前办理参保手续,缴纳2008年的医疗保险费,自2008年7月1日起享受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
2008年的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00元,残疾人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150元,享受待遇不变。
按自愿原则,参保人员可选择同时缴纳2008和2009年的医疗保险费。
(三)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无业居民,个人缴费由户籍所在区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费由户籍所在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全额补助。
(四)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按实际参保缴费人数拨付,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各负担50%。
三、缴费方式
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城镇无业居民应于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自次年1月起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四、提供材料
参保人员于每年9月1月至11月30日持本人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和居民身份证(第二代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1寸)两张,同时填报《个人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到镇社保所办理。
凡符合个人免缴条件的城镇无业居民应向镇社保所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与复印件。镇社保所验审后,确认其是否符合个人免缴费条件。
五、保障待遇
(一)支付范围
1.住院的医疗费用;
2.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3.急诊抢救留观并收住入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4.急诊抢救留观死亡的,其死亡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二)不予支付范围:
1.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但急诊住院的除外;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3.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4.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5.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6.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圴为6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个人或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负担。其中,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为7万元。
从2008年6月25日起,符合参保条件的无业居民申请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