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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房山新城新型建材产业研发基地范围内各村土地及地上物的有关通知
窦政发[2006]14号   窦店镇   日期:2006-04-11

窦店村、大高舍村、小高舍村、望楚村、一街村、二街村、三街村:

 

  依据北京市新型产业基地规划和房山区新城规划,我镇原工业开发区被列入市、区新型建材产业研发基地。为确保基地的建设顺利进行,经镇政府研究,做出如下决定,望遵照执行:

  1、房山新城新型建材产业研发基地范围内(四至:东至交道一街村,南至交道三街村,西至望楚村,北至大高舍村,从即日起未经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正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建设。如需建设均必须符合市、区、镇规划要求。否则,视同违法、违章建设。

  2、房山新城新型建材产业研发基地范围内的所有土地,各村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包括出租、转让合同)时,要经镇政府同意。

  3、房山新城新型建材产业研发基地范围内的公益事业用地、坟地及与新产业基地产业定位有妨碍的项目、设施等,要按照产业研发基地发展的要求,及时迁出产业研发基地范围之外。

  4、禁止在房山新城新型建材产业研发基地范围内取土。

  5、各村要积极配合房山新城新型建材产业研发基地的建设工作,有义务帮助产业研发基地做好土地清理、拆迁、解除土地承包、劳动合同等工作,并保持稳定。

  此文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知

 

 

 

窦店镇人民政府

2006年4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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