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所、中心、稽查局: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京地税企〔2007〕39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京地税企〔2007〕39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国税发〔2007〕9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二00七年十月十八日
国税发[2007]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 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09号)已于2006年12月末执行期满,自2007年1月1日起,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
二00七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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