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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矿区服务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房地税政〔2007〕292号   房山区地税局   日期:2008-03-28

各科、室、所、中心、稽查局: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矿区服务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7〕48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京地税营〔2007〕48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矿区服务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矿区服务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96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目前我市范围内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矿区服务单位具体名单通知如下(如有变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将另行通知),请依照执行。
    一、中油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二、中国石油物资装备(集团)总公司
    三、中国寰球工程公司
    四、中国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
    五、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机关服务中心(华油北京服务总公司)

    附件:


二ОО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税函〔2007〕9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矿区服务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的矿区服务单位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取得亏损补贴资金,以及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的未上市企业取得矿区服务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的矿区服务单位取得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支付的亏损补贴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的矿区服务单位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的未上市企业提供矿区服务取得的收入,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进行矿区服务业务改革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的规定征收营业税;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进行矿区服务业务改革后,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ОО七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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