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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房地税政〔2007〕293号   房山区地税局   日期:2008-03-28

各科、室、所、中心、稽查局: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京地税个〔2007〕49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京地税个〔2007〕49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7〕108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税函〔2007〕10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
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提高申报质量和数据的可采用度,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附件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申报表(见附件)印发给你
    自2008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使用修订后的申报表进行申报。

    附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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