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所、中心、稽查局: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京地税个〔2007〕49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京地税个〔2007〕49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7〕108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税函〔2007〕10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 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提高申报质量和数据的可采用度,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附件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申报表(见附件)印发给你 自2008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使用修订后的申报表进行申报。
附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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