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所、中心、稽查局: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十九批)的通知》(京财税〔2007〕332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北 京 市 财 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财税〔2007〕3325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免征营业税的 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 (第十九批)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 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十九批)的通知》(财税[2007]158号)转发给 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财 政 部 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7〕15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免征营业税的 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 (第十九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保险产品清单见附件。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保险产品清单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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