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所、中心、稽查局: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延缓执行保险公司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预〔2007〕334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京财预〔2007〕3340号
关于延缓执行保险公司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地税局、各区县支库: 由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还在筹备过程中,为确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的顺利进行,考虑相关准备工作的进展情况,为方便纳税人依法纳税,经研究,决定延缓执行《关于保险公司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预[2007]2316号)。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 一、2008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的征收工作按照市地税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车船税征收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463号)执行。 二、修改2008年相关收入科目。将101140101“税务机关直收车船税”更改为“车船税”,反映由本市各级地税部门和代征网点征收的车船税;101142001“税务机关直收车船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更改为“车船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反映由本市各级地税部门和代征网点征收的车船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三、《关于保险公司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预[2007]2316号)的具体实施时间与办法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二ОО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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