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大石窝镇委员会 关于印发《大石窝镇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村、各单位党(总)支部: 为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发展党员工作方针,进一步落实发展党员工作责任,镇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发展党员票决制工作办法>的通知》及《中共房山区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房山区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研究制定了《大石窝镇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大石窝镇委员会 2007年11月16日 大石窝镇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发展党员工作方针,进一步落实发展党员工作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发展党员票决制工作办法>的通知》及《中共房山区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房山区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是指对于不认真履行发展党员工作职责,故意降低标准、违反程序、弄虚作假、瞒报失察或利用职权干扰发展党员工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镇各村、各单位党(总)支部的发展党员工作。 第四条 镇党委组织部对各村、各单位党(总)支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村、各单位党(总)支部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全镇各级党组织必须严格按照《党章》、《细则》及中央、市、区、镇党委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新形势下的发展党员工作,确保新发展党员质量。
第二章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职责及责任追究
第六条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职责: 1、经常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及存在的缺点和不足,鼓励和帮助他们发扬优点,克服缺点,端正入党动机; 2、经常向党小组、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情况(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加强培养、教育的意见和建议; 3、认真、如实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表; 4、在入党积极分子符合入党条件时,向党小组、党支部提出将其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建议。 第七条 培养联系人疏于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和培养,不及时填写考察写实表,或在填写考察意见时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由所在党支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培养联系人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章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职责及责任追究
第八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职责: 1、认真了解被介绍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现实表现、个人经历及家庭成员和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如实负责地向党支部汇报; 2、向被介绍人介绍党的基本知识,对其进行具体指导和教育; 3、经上级党组织同意,指导被介绍人正确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负责地填写个人意见; 4、在讨论接收入党积极分子为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如实负责的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5、被介绍人被接收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培养和教育,并定期向党支部汇报有关情况。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追究入党介绍人的责任: 1、在《入党志愿书》中不如实填写或找他人代填介绍人意见的; 2、介绍被介绍人情况时,故意隐瞒或歪曲真实情况的; 3、介绍人经手的各项材料有差错的; 4、被介绍人被接收为预备党员后,疏于对其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的。 第十条 出现本办法第九条中任一款情形的,由党支部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或重新履行有关手续;出现其中两款(含)以上情形的,视情节轻重,实行诫勉谈话或取消其入党介绍人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及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 1、组织召开支委会或支部大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 2、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参加上级党组织举办的培训班,建立健全个人档案材料; 3、确定好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并加强管理和教育,使其充分发挥作用; 4、按照《细则》要求做好发展对象的政审工作; 5、做好发展对象被接收为预备党员前的公示工作; 6、主持召开支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能否将发展对象接收为预备党员,能否将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并及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7、党委审批预备党员或批准预备党员转正后,将审批结果通知新党员,及时组织新党员进行入党宣誓; 8、发展对象为私营企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公司制企业个人控股股东和其他类型企业的主要个人出资人)的,要在确定为预备党员之前,将有关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核; 9、按照《党章》和《细则》要求履行入党手续,完善党员档案材料,并及时上报上级党组织。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追究党支部书记的责任: 1、未经支委会或党员大会表决同意,擅自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的; 2、入党积极分子未经1年以上培养教育即被确定为发展对象的; 3、未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申请人档案或档案不健全的; 4、在《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表》中未如实填写党支部意见或找他人代笔签名的; 5、未经公示、票决就确定预备党员或将预备党员转正的; 6、违反逐个讨论和表决原则,同时对两个(含)以上人员进行讨论表决的(包括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7、在讨论确定私营企业主为预备党员之前未报经上级党委审核的; 8、由党支部履行的入党材料不健全、有差错或弄虚作假的; 9、不组织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宣誓的; 10、未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或政审材料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11、对公示中反映出的问题不认真调查核实或隐瞒事实真象的; 12、对入党申请人的入党要求不研究、不接收,故意打击申请人积极性的; 13、未经上级党组织预审、未参加集中培训或培训不合格即召开支部大会表决预备党员的。 第十三条 出现本办法第十二条第1、2、5、6、7、10、13款中任一款情形的,由党委予以通报批评,进行诫勉谈话,取消当事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资格或撤销支部接收预备党员决议、预备党员转正决议,重新履行有关手续;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出现第十二条第3、4、8、9、11、12款中任一款情形的,由党委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或重新履行有关手续。
第五章 党总支书记的主要职责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党总支书记的主要职责: 1、督促和指导基层各支部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2、了解、掌握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必要时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对发展对象的意见; 3、与党支部一起做好对发展对象的考察和政审工作; 4、审查发展对象的《入党志愿书》及有关材料,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是否符合党员条件,以及入党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进行审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5、及时组织召开支委会,对基层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进行审议。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追究党总支书记的责任: 1、未经支委会讨论决定,擅自在《入党志愿书》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栏中签署意见的; 2、对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未及时召开支委会进行审查或走形式、走过场的; 3、对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未进行认真审查,导致入党材料不全,手续不完备的; 4、利用职权干扰基层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的。 第十六条 出现本办法第十五条任一款情形的,由党委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或重新履行有关手续;出现其中两款(含)以上情形的,通报批评,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改正或重新履行有关手续;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违反《党章》、《细则》和其他党内法规、文件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违反有关程序发展党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八条 区委组织部每年将按一定比例,抽查党员档案、会议记录等有关材料,重点检查基层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党员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手续是否规范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区委组织部、区纪委、镇党委将按照《党章》、《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镇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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