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直属各公司: 《房山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房政发〔2005〕4号)已于2005年1月1日印发实施。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征收程序,区发改委根据市发改委和区政府领导指示,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程序进行调整,现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程序: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纳数额,自2008年4月1日起,由区发改委统一核定、征收。区市政管委和燃气中心不再代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区市政管委和燃气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收费许可证(副本)同时废止。 (一)区核准、备案项目征收程序 1、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核准、备案手续时,由区服务大厅发改委全程办事代理窗口依据规划意见确定的建筑面积核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数额,并开具“城市基础设施费缴费通知单”(以下简称“缴费通知书”)。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区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科核定缴费数额,并开具“缴费通知单”。 2、建设单位持“缴费通知单”到区发改委财金商贸科(307房间)办理缴费手续。财金商贸科依据“缴费通知单”,开具《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代支票)。 3、建设单位持《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到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一次缴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存入区财政专户。 4、区发改委全程办事代理窗口依据银行返回的《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办理项目核准、备案手续。 5、各供源单位凭《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办理接用手续。 (二)市核准和审批项目征收程序 1、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计划转正时,由区服务大厅发改委全程办事代理窗口依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或规划意见书确定的建筑面积核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数额,并开具“缴费通知单”。 2、建设单位持“缴费通知单”到区发改委财金商贸科(307房间)办理缴费手续。财金商贸科依据“缴费通知单”,开具《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代支票)。 3、建设单位持《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到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一次缴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存入区财政专户。 4、区发改委全程办事代理窗口依据银行返回的《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办理项目计划转正手续。 5、各供源单位凭《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办理接用手续。 二、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项目,实际建筑面积与批复建筑面积不一致的,按照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实行多退少补。已批复不建设的项目,在批准文件有效期限内,原则上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建设单位需在批准文件失效后申请退回;在批准文件有效期限内同一选址上有新的投资主体时,原建设单位可提前申请退回已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凡涉及多退少补的项目,建设单位需向区发改委全程办事代理窗口提出申请,审核确定后,到财金商贸科办理多退少补手续。 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减、免、缓,一律提交区长专题会审定。 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收费对象、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按《房山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房政发〔2005〕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房山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房政发〔2005〕4号)文件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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