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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房山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办理程序》的通知
房发改 [2008]56号   房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期:2008-04-01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直属各公司:
根据区发改委《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程序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房山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办理程序》进行调整,现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项目核准按照《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北京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和《房山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办理程序》办理。
一、区内核准项目办理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区发改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拟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产业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区发改委受理并审查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申请报告。对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向规划部门开具建设项目建设地点《规划征求意见函》。建设单位持《规划征求意见函》到规划部门征求意见,自有用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直接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意见书;同时告知建设单位到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申请表)批复。
(三)规划部门向区发改委出具《规划意见函复》。具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向区发改委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不具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建设项目,区发改委根据规划部门意见向建设单位核发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单》,建设单位持《用地预审告知单》到国土部门办理建设用地预审。
(四)根据国家及本市规定需要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的项目,区发改委向建设单位开具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告知单》,建设单位持《交通影响评价告知单》到交通部门办理交通影响评价意见。
(五)涉及行业管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六)区发改委根据规划、国土部门意见和环保批复,做出是否准予核准的决定,准予核准的项目区发改委依据规划确定的建筑面积核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数额,开具《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建设单位持《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到开户银行办理缴费手续。区发改委收到区财政局返回的《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后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核准的批复,并同时抄送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不予核准的项目出具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七)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向区发改委书面申请年度投资计划。
二、区内备案项目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到区发改委领取并填写《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向区发改委报送《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区发改委受理并审查建设单位申报的《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对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向规划部门开具建设项目建设地点《规划征求意见函》。建设单位持《规划征求意见函》到规划部门征求意见,自有用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直接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意见书。
(四)区发改委根据规划部门意见,做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准予备案的项目区发改委依据规划确定的建筑面积核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数额,开具《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建设单位持《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到开户银行办理缴费手续。区发改委收到区财政局返回的《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后5个工作日内核发《项目备案通知书》,并抄送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区发改委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五)建设单位持《项目备案通知书》,办理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手续。
(六)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向区发改委书面申请年度投资计划。
三、初审项目办理程序
(一)按照《管理目录》规定的权限,报市发改委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区发改委进行初审后报送市发改委,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五份;
2、规划部门根据审批权限出具的规划意见;
3、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性项目,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其他项目,需提供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根据国家及本市规定需要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的项目,需提供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影响评价意见。
(二)市发改委核准的建设项目办理年度投资计划时,区发改委依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或规划意见书的建筑面积核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数额,开具《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建设单位持《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到开户银行办理缴费手续。
四、核准备案项目的延期、变更
(一)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区发改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区发改委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二)对已核准备案的项目,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主体等发生重大变更,建设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区发改委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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