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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8年春季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
佛政发〔2008〕3号   佛子庄乡政府   日期:2008-03-02

 各村:
    为保障我乡养殖业健康稳定地发展,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结合春季防疫
工作,在全乡普遍实施春季动物防疫,为把春季动物防疫工作落到实处,高质量的完成动
物防疫,现将春季动物防疫工作的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工作内容和总体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
法》和市区关于春季动物防疫工作的部署,加强我乡动物疫病控制,防止重大动物疫病的发
生,特别是人畜共患病的发生,在全乡范围内统一开展以“集中免疫、疫情监测、检疫监管
及环境综合治理”为主要内容防疫行动。各村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安排,做好各项
工作,确保我乡实现动物疫病的免疫率和监测率的既定目标。
    二、时间安排:
    总的安排:2008年3月1日至2008年4月21日,分5个阶段开展工作。
   (一)2008年3月1日至3月20日为动物免疫接种、检疫监管和养殖场(户)环境综合治理及
驱虫灭鼠阶段;
   (二)3月21日至3月27日为查漏补缺、自查总结阶段;
   (三)3月28日村完成春季动物防疫工作总结,并上报乡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四)4月1日至4月15日为疫病监测、检疫净化阶段,各村要按照乡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办公室下发的有关文件的要求,作好监测的领导和组织工作。
   (五)4月17日至4月21日对春防工作进行检查验收。乡指挥部办公室将组织专业技术人员
组成检查督导组,对各村的春季动物防疫工作进行验收,以确保免疫密度和监测密度。
    三、加强免疫接种,严格免疫程序:
   (一)确实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工作。
    1、口蹄疫:按程序对牛、羊使用O型-亚Ⅰ双联苗,猪使用O型口蹄疫疫苗免疫,要求免
疫密度达到100%; 
    2、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按程序使用国家批准生产的禽流感疫苗实施免疫接种,要求免
疫密度达到100%;
    3、狂犬病免疫:严格按照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做好辖区内注册登记犬的狂犬病疫苗的
免费注射工作;对未注册登记犬,也要做好宣传和免疫接种工作,确保注册登记犬免疫密度
达到100%。
  (二)推进程序化免疫,提高其它畜禽疫病的免疫质量。
   对以下动物疫病:猪瘟、鸡新城疫、猪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病、乙脑、鸡马立克式病、
鸡传染性法式囊炎、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产蛋下降综合症、羊痘、兔
病毒性出血症、猪丹毒、猪肺疫、仔猪副伤寒、大肠杆菌病、猪繁殖与呼吸障碍综合症、鸭
瘟、羊梭菌病、犬瘟热等,实行指导性计划免疫,免疫密度达到国家和市规定的相关标准。
   四、加强检疫监管工作:
  (一)各村及相关单位要坚持24小时值班,认真做好查证验物和车辆消毒工作。发现可疑
疫情,要在规定时间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
  (二)加强外引动物的监督管理,认真落实检疫审批制度,对准许引进的动物,实施严格
的隔离检疫。
  (三)加强对养殖场户的宣传,做好养殖场户的自我封锁工作,使养殖场户及其他有关人
员发现病死和死因不明的动物,做到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六、搞好动物饲养环境的综合治理及野禽栖息地的监视工作:
  (一)搞好动物饲养场内外的环境卫生、驱虫、灭鼠工作。
  (二)指导养殖场户完善各项消毒制度、消毒设施和设备。养禽场的场门、畜舍门口建立
消毒池,消毒液要按相关标准,保持新鲜有效。
  (三)加强养殖场户对病死禽类必须予以销毁处理,严禁乱丢乱放或违法出售。舍内的粪
便、分泌物、剩余饲料及其他杂物要在远离禽舍的指定地点堆积、泥封发酵等方面的宣传指
导。
  (四)加强野禽栖息地和候鸟迁徙的监测工作。
   七、认真贯彻实施《兽药管理条例》,继续做好兽用生物药品主渠道供应和兽药监管工
作。认真落实动物免疫标识制度,免疫标识的管理应当和强制性免疫疫病相结合。根据不同
动物种类,详细记录在免疫档案中,做到挂标与免疫相结合。
   八、严格疫情报告制度,畜禽养殖场(户)一旦发现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必须严格执
行按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主管部门。
春季是防控疾病的大好时机,各村要按照春季动物防疫工作的内容,做好各项工作,同时要
利用板报、宣传画和农民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广泛开展科普宣传,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
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普及高致病性禽
流感、口蹄疫、狂犬病等疫病的防控知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全面完成我乡动物防疫工
作。
  

   附件1:佛子庄乡动物防疫员名单
   附件2:佛子庄乡动物防疫员职责
   附件3:佛子庄乡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程序

 /document/20080421124830921318.doc

                                       佛子庄乡人民政府
                                             二00八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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