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子庄乡文物保护单位巡视检查报告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乡文物保护单位的经常性保护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章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乡的区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下简称文物保护单位),必须按本规定实 行巡视检查和报告制度。 第三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巡视检查,由各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使用单位(以下简 称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没有管理使用单位的,由乡政府负责。 乡文体中心督促本乡的管理使用单位做好巡视检查工作。 第四条 管理使用单位的巡视检查职责: 1、检查文物建筑及其附属文物的保管、使用状况;检查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 建设控制地带内文物建筑的原有格局、环境景观和风貌的保护状况。 2、制止损毁文物建筑及其附属文物的行为;制止破坏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内文物建 筑的原有格局和环境景观、风貌的行为;制止擅自移动、拆除、污损、破坏文物保护标志 及其他违法违章行为。 3、发现文物建筑和附属文物自然损坏或有自然损坏隐患的,及时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 管理使用单位应每月向乡政府报告巡视检查情况;发现违法违章行为和文物损坏的, 须及时报告乡政府。 第五条 乡政府每年有计划地组织对乡文物保护单位进行重点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巡视, 将巡视检查结果备案, 并对管理使用单位保管使用文物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乡村两级文物管理机关应在文物保护单位公布举报电话和通信地址,方便群众 监督。 第七条 对执行巡视检查制度好,为保护文物作出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由乡政府 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不按规定执行巡视检查制度的,由文物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规、规章处罚。 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严重失职,造成文物损毁重大后果的,由上级机关追 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由乡文体中心负责组织并监督实施。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乡文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经佛子庄乡人民政府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佛子庄乡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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