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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对依法可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投标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房发[2005]43号)   规划分局   日期:2005-08-31

区各乡镇、建设单位:
  为更好地为建设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提高行政效率,经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决定,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对依法可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投标的认定工作交由市规划委属各分局办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分局指定综合科,按认定标准直接办理依法可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投标的认定工作,并核发《依法可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登记表》。
  二、认定标准
  (一)依据《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9号令),属政府投(融)资的建设项目,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投标:
  1、政府投(融)资项目且投(融)资额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
  2、非政府投资且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
  3、勘察设计单项合同额估算价在50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下的。
  (二)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明确核准可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三、对不符合以上认定标准的投资项目,进行勘察设计招投标办理工作仍须到市规划委办理。
  四、此通知自2005年9月1日执行。

  附件: 《依法可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登记表》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房山分局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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