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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5年度内资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安排意见
京工商房发[2006]19号   工商分局   日期:2006-03-01

分局所属各单位:

  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和市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2005年度企业年度检验工作做如下安排,请各单位严格按市局、分局文件精神执行。

  一、  年检作用及目的

  企业年检是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其目的是核实企业身份信息、掌握企业经营情况、发现并查处企业违法问题。各科、室、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结合新开企业初期检查和日常巡查,督促企业自觉接受年检。对未按规定年检的要依法处理。

  二、  组织机构

  分局成立年检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华鑫

  副组长:张玉河、李力君、李飞、于晓军、孟辉、杨晓军

  成  员:各科、室、所、队、信息中心组成。

  年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年检办公室,年检办公室设在企监科,主任由杨晓军副局长担任,成员由企监科、登记注册科、监察科、法制科、信息中心组成。联系电话:69367935。

  各所要成立由所长为组长的年检领导小组,副所长要做到年检工作督察到位,确定有较高计算机水平的干部负责网上年检工作,制定工商所平台年检审查工作衔接办法和流程,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三、年检时间                        

  企业年检的时间为2006年3月1日至6月30日。7月1日至9月15日为企业补办年检时间。

  四、年检范围

  2004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在市局及分局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均须参加2005年度年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局、分局登记的企业由所在地年检部门办理年检。

  五、企业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一)法人企业、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

  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经营范围中载明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二)非法人分支机构

  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副本(无副本的提交正本)。

  3、加盖企业印章的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隶属机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经营范围中载明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六、年检方式

  企业年检继续实行“网上申报”与“书式申报”并行的方式。

  (一)具备上网条件的企业可登陆“北京市企业网上年检系统”(以下简称“网检系统”),按提示填写《年检报告书》,向年检部门提交年检数据,报送年检材料,办理年检手续。

  (二)不具备上网条件的企业可到所在地年检承办单位(分局企监科、各工商所,下同)领取、填写、提交书式《年检报告书》,报送年检材料,办理年检手续。年检部门在“网检系统”中录入年检数据。

  (三)按照经济户口“网格化”管理的原则,中介机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经济户口在企监科等市场主体的年检由分局办理(名单附后)。

  七、审查方式

  实行一般审查和重点审查相结合的年检审查方式。对守信企业适用一般审查,此类企业提交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即时确认,办理年检手续;对失信企业适用重点审查,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再予办理年检手续。重点审查范围包括企业填报、工商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或有关部门函告等的下列行为:

  (一)两年内有不良行为记录;

  (二)上年度未参加年检或本年度逾期申报年检;

  (三)未按期取得专项许可(审批)证书或专项许可(审批)证书失效的(按国家局年检办法第四条办理);

  (四)注册住所(地址)查无的;

  (五)注册资本逾期未缴;

  (六)案件未办结或举报、投诉未查清;

  (七)其他问题。

  各工商所要按上述审查条件,结合日常巡查监管情况对辖区企业进行标注,不得自行设置其他审查条件。除不良行为记录由“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转入“网检系统”自动完成审查标注外,其余审查标注要经所长批准,审查标注条件为“其他违法问题”的要经主管局长批准。审查标注企业名录报企监科备案。各年检部门要严格执行上述审查标准,未经上级部门同意不得自行扩大审查范围。

  八、继续推行网上年检

  (一)各年检承办单位要采取积极措施,引导、协助辖区企业上网申报年检。对书式申报年检的企业要热情接待,不得强制企业上网申报,按操作规定上网完成标注、审查、确认等工作。书式年检数据要在年检手续办结后两个工作日内录入“网检系统”。

  (二)年检开始前,各所要将近两年做出的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决定企业对照“金网”进行核对,同时,要登陆“网检系统”进行查询,对个别已吊销但仍列入应检范围的要进行标注,绝不允许吊销营业执照企业通过年检。

  年检期间,企监科每天下班前上网查询、打印“问题档案”(即失实登记数据),填写《问题档案修正记录单》(样式附后),一并送本局登记部门;登记部门于第3日下班前完成“问题档案”查档和“金网”登记数据的修正工作,并将修正后《问题档案修正记录单》送本局信息中心;信息中心于第4日将修正后的“金网”数据加载到“网检系统”,并将加载后的《问题档案修正记录单》送本局企业监督部门存档。

  (五)为确保“网检系统”正常运行,信息中心做好系统日常维护的基础上,制定“备用系统”应急预案,遇到突发事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包括:备份应用程序、定时备份数据、设置备用服务器等。

  九、年检工作调整的内容

  根据上级有关年检工作的要求,本年度年检工作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调整:

  (一)企业法人提交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分支机构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隶属机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企业不再提交营业执照正本(无副本的分支机构除外)。

  (二)年检部门在营业执照副本年检栏(无副本的,在正本左下角)注明“05年度”、“2006年xx月xx日”,并加盖年检戳记,对涉及登记事项变更或换发执照的,在营业执照副本正面加盖“限改”印章。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或换发、补领营业执照时,登记机构在副本年检栏目中注明“05年度”、“2006年xx月xx日”,并加盖年检戳记。

  各年检单位不再确定和注明“通过”、“不通过”及“A级”、“B级”。

  (三)年检审查人在《年检报告书》审查意见中表述为“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或“经查存在***问题,已责令其改正或立案查处”。审查人签字并加盖年检戳记。

  十、年检后续工作

  (一)6月30日后,年检部门要对年检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及时将参检企业的行业分布、区域分布、经营状况及年度内开业、注销、吊销等情况向当地政府汇报,并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同时,对未检企业从注册时间、地域、行业以及企业规模和未检原因等方面进行分析。年检总结及统计报表、年检公示以及未检企业分析8月15日前报分局企监科。

  (二)对逾期未接受年检,且住所(地址)查无的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未年检企业营业执照仍采取成批立案、审批、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市局登记注册企业的拟吊销材料10月1日前移转企监科。

  十一、有关要求

  (一)各年检部门要更新监管理念,顺应监管新形势,强化企业信用监管,年检部门对守信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缓办理年检手续;对有不良行为记录或涉嫌违法企业要严格审查,对确有问题的要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或立案查处,做到“标注有原因、处理有结果”。

  (二)对书式申报年检企业要热情接待,不得强迫进行上网申报。网检数据确认和书式数据录入均应年检手续办理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发挥服务平台功能,严肃年检纪律

  (四)对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较多的企业,要主动向其宣传年检改革措施,并指导其集中在网上申报、办理年检手续。

  (五)严格执行年检操作程序,不得越级年检,不得为非本辖区的企业办理年检。

  (六)年检时要与经济户口核对,做到核对户口、年检操作、监督资料薄填写、建档同步进行,年检一户,填写一户。

  (七)对煤矿、非煤矿山企业要认真审查,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不予通过年检,督促其办理核减项目或办理注销手续(名单附后)。

  (八)在企监科年检的各类主体,各工商所将监督资料薄报送到企监科,由企监科负责填写。

  (九)要充分发挥私个协分会的作用,积极为辖区会员提供申报年检服务。

  (十)结合年检动态信息及时调整辖区经济户口的类级,做到年检一户,调整一户,数据与标准一致。

  (十一)上网企业年检,必须做到企业主体下载年检报表上报年检部门,经年检部门审核无误后,再点击“确认”,予以通过年检。

  (十二)年检期间,严禁吃、拿、卡、要,严禁收取与年检无关的费用。各年检部门要主动配合监察部门进行年检纪律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

  (十三)经过两年度的“网上年检”,“金网”数据准确性已大幅提高,但仍存在个别失实数据。因此,为保证年检数据准确,信息中心要加强数据维修,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失实数据的查询、修正、加载工作。确保企业信用监管基础数据的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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