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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资经营单位规范达标的工作意见
京工商房发〔2007〕2号   bgs   日期:2007-04-19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山分局文件

               

 京工商房发〔20072


 

 


关于农资经营单位规范达标的工作意见

 

分局所属各单位:

按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为维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规范全区农资市场秩序,分局决定在全区开展农资经营单位规范达标活动,具体安排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规范农资市场的指导思想是:以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服务于建立和谐社会的工作理念,坚持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和规范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以规范农资市场为主导,提升现有农资市场服务管理水平,按照布局合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群众满意的目标,规范我区农资市场。

二、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一)领导小组:

1.组长:分局局长王华鑫;副组长:分局副局长李力君。

2.领导小组成员:市场科、企监科、消保科、商广科、合同科、登记科、食品办综合科、法制科负责人、各工商所所长、消费者协会秘书长。

3.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科。办公室主任:李俊春(兼);联系电话:69366842

三、具体任务及完成时间

5户农资示范商店为基础,在全区126户(到200612月底的初步统计)农资经营单位中开展农资经营单位达标活动(剩余户数为121户),具体经营单位达标户由分局下达,完成户由各工商所报名单。

2007年底, 40%50户)达标。良乡12户、城关3户、琉璃河13户、窦店3户、青龙湖4户、长沟5户、张坊10户;

20086月底,40%50户)达标。良乡12户、城关3户、琉璃河12户、窦店4户、青龙湖4户、长沟5户、张坊8户、周口店1户、十渡1户;

200812月底,20% 21户)达标。良乡4户、城关2户、琉璃河4户、窦店2户、青龙湖2户、长沟3户、张坊4户。

四、农资经营单位达标考核方法

在经营单位达标的周期内,各工商所在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下,于200710月底前、20084月底前、200810月底前上报自查农资经营单位达标申请表一式二份。分局考核办公室于200712月底前、20086月底前、200812月底前考核完毕,一份农资经营单位达标申请表考核办公室留存、一份农资经营单位达标申请表返回工商所存入监督资料簿。

五、农资经营单位达标适用范围

在房山区行政区划内经营种子、农药、化肥的经营单位(126

户)。

六、房山区农资(种子、农药、化肥)经营单位达标标准

(一)硬件设施要求。

1.经营场所主体建筑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轻钢结构建筑,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2.有良好的通风、地面坚固、平整、防潮、清洁的经营场所。

(二)管理规范。

1.经营单位应依法登记,取得经营资格,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及相关证书。

2.制定经营规章制度并公示实施。内容包括:农资经营者承诺书、商品信誉卡制度、农资经营单位索证索票备查制度、农资产品准入备案制度、种子留样备查制度、经营管理工作制度、合同管理工作制度、处理投诉举报岗位责任制度等。

3.建立经营监督制度,公开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姓名,设立投诉、举报机构,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北京市房山区种子管理站:69373180;各工商所电话。

4.建立购买种子、农药、化肥人员登记档案。

(三)经营单位应遵守的要求。

严格落实国家工商总局“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制度和种子留样备查制度、手续完备。即:

1.有进、销货台帐和合同,且台帐记录完整规范。

2.进货(有进货买卖合同)、销货有正式票据。

3.按规定使用信用卡。

4.在店堂内明显处公示向消费者承诺书。

七、对考核不达标的农资商品经营单位,通知其进行整改,对其另行考核,如再考核仍未达标的农资商品经营单位,劝其自动退出农资商品经营活动。

八、凡发生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农业生产资料事件,不论原因责任,一律撤销农资商品经营单位达标称号,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九、新增加的农资商品经营单位参照此意见执行。

 

附件:1.农资经营单位达标验收评分标准

2.农资经营单位达标申请表

3.农资经营者承诺书

4.商品信誉卡制度

5.农资经营单位索证索票备查制度

6.农资商品准入备案制度

7.种子留样备查制度

8.经营管理工作制度

9.合同管理工作制度

10.处理投诉、举报岗位责任制度

(注:各农资经营单位使用附件310

 

二○○七年一月九日

 

 

 

 

 

 

 

 

 

 

 

 

 

 

 

主题词: 农资经营   规范达标   意见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山分局办公室   2007年1月9印发   

                                                    共印40


附件1

农资经营单位达标验收评分标准

农资店名称:

项目

 

分类

各项

分数

扣分标准

实际

得分

门店

标准

店堂宽敞整洁明亮,经营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商品摆放整齐有续,亮照经营。

10

店堂不整扣2分,经营面积达不到标准的扣3分,商品摆放无序扣3分,不亮挂营业执照扣2分。

 

 

落实

商品

准入

制度

凡纳入“农资达标店”的单位,均应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种子”委托销售协议,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不合格商品召回制度。

15

缺一项扣5

 

 

商品

留样

销售种子在5公斤以上必须进行留样备查,留样时需经消费者在场签字后共同进行。由经营者妥善保管。

15

未进行留样的扣5分,未进行消费者确认当面留样的扣5分,为进行妥善保存的扣5分。

 

 

建立

进销货台帐

“农资达标店”必须按要求建立“两账、两票、一卡、一书”制度,并进行落实。严把商品进货关。

30

缺一项扣5分。

 

 

建立

承诺

制度

“农资达标店”对消费者应进行商品消费承诺,并将承诺书上墙公示,公式牌应当美观。

10

未进行承诺公示的扣7分,未使用镜框的扣3分。

 

 

诚实

首信

不进、不销来路不明的种子、农药、化肥。不销售“三无”、劣质种子、农药、化肥。无违法纪录。

10

发现一件扣3

 

 

消费者意见

消费者满意率98%,消费投诉解决率100%

10

发现一户不满意的扣1

 

 

加分

因素

 

 

 

总计

得分

 

 

 

 

 

 

 

 

附件2

农资经营单位达标申请表

 

单位名称

 

负责人

 

 

电话

 

基本情况及理由:

推荐单位意见

 

审核部门意见

 

主管领导意见

 

 


附件3

农资经营者承诺书

 

各位农友:

为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确保农业生产安全,促进农民增产增收,本着文明经商,诚信为本的经营理念,本店特作如下承诺:

1.保证商品进货渠道正规,保证商品质量合格;

2.不销售假冒伪劣农资;

3.凡从本店购买的农资商品,本店负责提供销售凭证;

4.认真讲解商品知识,指导农民正确使用农资商品;

5.本店如发现所售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及时通知购买者退换;

6.做好售后服务;

7.因产品质量问题给购买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本店负责赔偿;

8.积极配合执法部门监督检查,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投诉举报电话: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2315

北京市房山区种子管理站  69373180

房山工商分局xx工商所   xxxxxxxx

 

 

 

 

 

 

 

附件4

商品信誉卡制度

 

为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农资产品质量监管,提高农资商品信益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销售农资商品时,应开具《商品信誉卡》作为购物信誉凭证消费者所购农资商品有质量问题,可凭此卡向该经营者要求实行“三包”,或向“消费者申诉、举报台”申诉或举报。

(二)《商品信誉卡》应载明以下事项:

1.经营者姓名及住址。

2.销货时间。

3.商品品名及交易的数量、价格。

4.告示消费者权益等有关事项。

(三)在醒目位置设立“告示牌”,告示消费者在购买农资商品时,有权向经营者索取《商品信誉卡》,并告示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凭《商品信誉卡》向经营者要求“三包” 或向“消费者申诉、举报台”申诉、举报。

(四)《商品信誉卡》不做购买商品发票用。

 

 

 

 

 

 

附件5

农资经营单位索证、索票备查制度

 

为加强农资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该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了便于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农资商品的进货渠道及消费者向农资商品经营单位索要农资商品供货证明而建立的管理制度。

(二)索证、索票的范围:种子、农药、化肥等农资商品。

(三)建立农资商品《进货和销货经营台帐》,提供反映商品进货渠道的商品合格证明和厂家资质证明等相关证明。

(四)对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并对供货商的资格建档备案。

(五)索取证明的种类:

1.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

2.质监、物价等部门监制、印发的有关凭证。

3.《商品信誉卡》。

(六)售农资产品时,必须出具发票、产品合格证、《商品信誉卡》。

(七)索证、索票制度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和指导。

 

 

 

 

附件6

农资商品准入备案制度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农资产品的质量责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把好农资商品质量市场质量关,确保经营的农资商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

2.购进农资商品时,对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进行查验,不从无证照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货;

3.不销售无厂名、厂址、无中文标识、无产品合格证的农资商品;

4.不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不合格的农资商品;

5.建立健全农资产品的进货、销货登记台帐;

6.购进农资商品时,在2日内将供货商的名称、执照号码、注册商标名称、生产许可证号、商品名称、保质期、进货数量、价格、金额、购货日期如实填写在进货台帐上。在销售农资商品时,应当场将购买方名称或姓名、注册号或身份证明、销售数量、销售日期、商品名称、联系电话如实填写在销货台帐上。

 

 

 

 

 

附件7

种子留样备查制度

 

为规范种子市场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因种子质量引起的后患,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农资商品监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农资经营单位所购进的种子要从正规渠道进货,严把进货关,确保种子质量,并严格建立进货、销货登记台帐。

2.农资经营单位所购进的种子,按照规定,每个样品均留样备查,并做好登记,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及农业管理部门,样品须经经营者和管理部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3.消费者申诉、举报种子有质量问题的由种子经营单位或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将留样备查的种子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检验。

4.因种子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种子经营单位应当负责赔偿,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5.留样备查的种子,经营者不得私自拆封、调换和毁损。

 

 

 

 

 

 

 

附件8

经营管理工作制度

 

一、          在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采购和销售工作;

二、          对购进农资商品入库做到及时查验,不收无进货票、无合格证明的农资商品,防止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给农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三、购进和销售登记工作,做到不漏登、不重复登记,一旦发现不合格农资商品时,以便及时追回;

四、做好消费者所需商品缺货登记,以便帮助农民解决需求问题;

五、按时完成单位负责人临时交办的各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