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税务所、信息中心、票证中心、机关服务中心:
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5]35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具体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1、各税务所应积极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行宣传辅导。
2、税款征收岗应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请预缴税款抵减所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对所抵减预缴税款建立台帐。
二○○六年一月五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京国税发〔2005〕35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
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并申请预缴税款抵减的,应自行计算需抵减的税款并填制《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税款抵减申请表》(一式两份,样式见附件,由各区县局自印,以下简称《申请表》),连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351号)第三条规定的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各区县局(发票所或税务所)应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请预缴税款抵减所报送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经审核,纳税人缴税和专用发票发售情况无误,且《申请表》填写准确的,在《申请表》中签注意见后,按以下要求发售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预缴税额增值税余额大于本次应预缴增值税的,不再预缴税款可直接发售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本次应预缴增值税大于预缴税额增值税余额的,应按差额部分预缴税款后再发售专用发票。
附件: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税款抵减申请表》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10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部分企业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次预缴增值税,资金占压问题较为突出。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继续实行预缴增值税的办法,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预缴税款抵减的审核工作
(一)纳税人发生预缴税款抵减的,应自行计算需抵减的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减申请。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经审核,纳税人缴税和专用发票发售情况无误,且纳税人预缴增值税余额大于本次预缴增值税的,不再预缴税款可直接发售专用发票;纳税人本次预缴增值税大于预缴增值税余额的,应按差额部分预缴后再发售专用发票。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税款抵减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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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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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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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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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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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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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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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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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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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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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执行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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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预缴税款抵减情况 |
前期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预缴税款金额 |
前期已抵减的应纳税额 |
本月已抵减的预缴税款金额 |
尚未抵减的税款余额 |
本次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预缴的税款 |
本次申请抵减的税款金额 |
本次抵减后仍需预缴的税款金额 |
本次抵减后留存的尚未抵减的税款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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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3 |
4=1-2-3 |
5 |
6(如4≥5则为5,否则为4) |
7=5-6 |
8=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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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由纳税人负责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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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情况 |
审核意见:
(章)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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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另一份由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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