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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贯彻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房国税发〔2006〕4号   国税局   日期:2006-01-04

各税务所、信息中心、票证中心、机关服务中心:

  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贯彻〈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京国税发[2005]33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ΟΟ六年一月四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京国税发[2005]33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贯彻《教育储蓄存款

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

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北京市邮政储汇局,各区县教育委员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155号)文件规定,保障《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顺利实施,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工作补充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落实教育储蓄个人所得税政策,在做好本部门相关工作的同时,加强配合、相互协调,保障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顺利实施。

  二、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部门主要工作

  1、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应按照政策规定,通过各种渠道向扣缴义务人、从事非义务教育的学校宣传教育储蓄存款政策,及时调查反馈执行中的问题。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印制“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应做好“证明”的管理、发放工作。

  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应设立教育储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台账,定期与储蓄机构沟通信息,具体内容按照《通知》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执行。

    三、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银行部门主要工作

  1、各储蓄机构应按规定做好教育储蓄的存取款工作,对不规范行为要及时纠正,并做好对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

     2、储蓄机构在储户的教育储蓄到期时,应严格审核相关凭证和“证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免税优惠,并在“证明”(第二、三联)上加盖“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印章;同时将第二联留存备查,第三联在每月办理扣缴税申报时一并报送主管国家税务局。同时,做好教育储蓄情况的记录工作并填制“教育储蓄储户情况信息表”(附后)随同利息税申报表报送主管国家税务局。

    四、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教育部门主要工作

    1、教育部门应按照政策规定对从事非义务教育的学校进行宣传、布置,做好“证明”的领取、填开工作。对符合《通知》要求的,应及时开具“证明”。

  2、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应将教育储蓄政策的有关要求传达到非义务教育(指九年义务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专、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学校,并提供我市分区、分类别全日制学校名单及变动情况。非义务教育的学校凭“办学证明”到所在地区县国家税务局领取“证明”,“证明”一式三联,第一联学校留存;第二、三联由储户在支取本息时提供给储蓄机构。非义务教育学校应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证明》信息表”(附后)报送学校所在地国家税务局。

  3、  从事非义务教育的学校对填开的“证明”建立备案存查制度。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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