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税务所、信息中心、票证中心、机关服务站心: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5]82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ΟΟ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