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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中资本性调整问题的文件的通知
房国税函[2005]119号   国税局   日期:2005-12-22

各税务所、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票证中心:

  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中资本性调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5〕55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函〔2005〕55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中资本性调整

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中资本性调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74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7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中

资本性调整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来,有些省市在转让定价税收审计、预约定价谈签等工作中,对被调查企业与可比企业之间存在的资本性差异,有的进行了调整,有的没有进行调整。为了做好转让定价税收审计、预约定价谈签等反避税工作,进一步提高可比性分析的质量和效益,现就资本性调整问题明确如下:

  资本性调整是用于调整基于营运资本(包括应收帐款、应付帐款、存货等)的利润水平指标,用以反映被调查企业与可比企业之间由于营运资本占用不同而对营业利润产生的差异。因此,在比较被调查企业与可比企业的利润水平时,当被调查企业与可比企业在营运资本(如应付账款、应收账款以及存货)水平上有一定差异的时候,应调整占用营运资本中隐含利息成本对利润水平的影响,以取得经济上较可靠的营业利润,提高可比企业利润水平的可比性。但考虑到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发展还不完善,可比公司可比性差的实际情况,我们意见,各地在对可比企业进行可比性分析过程中,以不对可比企业进行资本性调整为宜。如果可比企业选取准确,可比性较高,报经总局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本性调整。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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