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税务所、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票证中心:
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商务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5]30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京国税发〔2005〕30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商务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令二OO五年第2号)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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