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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房国税发〔2005〕221号       日期:2005-11-24

各税务所、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票证中心:

  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商务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5]30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京国税发〔2005〕30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商务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令二OO五年第2号)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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