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税务所、信息中心、票证中心、机关服务中心:
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5]29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附件1)应由从事非义务教育的学校主动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机关联系地址、电话附后。
领取“证明”后,从事非义务教育的学校应严格按照规定填开“证明”,不得重复填开或虚开,严禁丢失,对填开作废的应与存根联一起保存备查。对填开的“证明”必须建立备案存查制度,建立《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台帐》(附件2),并于每年的1月10日前、7月10日前将《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报表》(附件3)报送到主管税务机关。
对违反规定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个人所得税款的学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二、储蓄机构应对教育储蓄到期支取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严格按照《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认真审核储户所持存折、身份证或户口簿(户籍证明)和“证明”,未能出据“证明”的,不能享受免税优惠,应按有关规定纳税。
教育储蓄存款机构应严格审核“证明”,没有按规定办理教育储蓄,而造成应扣未扣税款的,应按《征管法》的规定,向纳税人追缴应纳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各税务所应加强对“证明”的管理和检查,建立《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台帐》(附件2),并于每年的1月15日前、7月15日前将《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报表》(附件3)报送到征收管理科。
发现违反《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行为,应严格按照《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税务机关联系地址:良乡政通路9号。
联系电话:81389654、81389670、81389603。
附件:
1. 《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
2.《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台帐
3.《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半年报表
4.《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学校名单》
二ΟΟ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1
No.00000000
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
银行(信用社) 支行(分理处):
兹证明 同学为我校 (院、系、年级)在校学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前往贵处办理教育储蓄事宜。
特此证明。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省(自治区、市)国家税务局印制
附件2
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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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单 位 名 称 |
新 收 数 |
发 出 数 |
领 取 时 间 |
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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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止 号 码 |
数量 |
起止号码 |
数量 |
年 |
月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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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半年报表
填报单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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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上 半 年 结 存 |
新 领 数 |
使 用 数 |
本 半 年 结 存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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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止 号 码 |
数量
(份) |
起 止 号 码 |
数量
(份) |
填 用 数
(份) |
作 废 数
(份) |
起 止 号 码 |
数量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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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每年1月10日;7月10日前上报房山区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 制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4
房山区非义务教育学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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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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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代码 |
普通高校 |
邮编 |
学校地址 |
联系电话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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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2448 |
北京农业职业学院 |
102442 |
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稻田南里5号 |
1080358899 |
张海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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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级中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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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代码 |
学校名称 |
lb |
bb |
cx |
学校地址 |
联系电话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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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10111999021 |
北京师范大学良乡附属中学 |
22高级中学 |
1教育部门和集体办 |
2县镇 |
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苏庄东街8号 |
010-69363082 |
陈德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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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10111999022 |
北京市房山区实验中学 |
22高级中学 |
1教育部门和集体办 |
3农村 |
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兴东大街267号 |
010-89349823 |
王雪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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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10111999023 |
北京市房山区房山中学 |
22高级中学 |
1教育部门和集体办 |
2县镇 |
北京市房山区城关东大街13号 |
010-69314284 |
马靖 |
|
|
|
4 |
110111999026 |
北京市房山区良乡中学 |
22高级中学 |
1教育部门和集体办 |
2县镇 |
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东秀街19号 |
010-69352605 |
张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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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全中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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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代码 |
学校名称 |
lb |
bb |
cx |
学校地址 |
联系电话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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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10111115059 |
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中学 |
21完全中学 |
1教育部门和集体办 |
2县镇 |
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村 |
010-80389243 |
纪显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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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110111999028 |
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中学 |
21完全中学 |
1教育部门和集体办 |
2县镇 |
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大街51号 |
010-69301511 |
孙斌 |
|
|
|
3 |
110111999029 |
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中学 |
21完全中学 |
1教育部门和集体办 |
2县镇 |
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大石桥北 |
010-89381585 |
边红 |
|
|
|
4 |
110111999030 |
北京市房山区交道中学 |
21完全中学 |
1教育部门和集体办 |
3农村 |
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交道二街三区66号 |
010-80319974 |
齐红娇 |
|
|
|
5 |
110111999031 |
北京市房山区坨里中学 |
21完全中学 |
1教育部门和集体办 |
3农村 |
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坨里村 |
010-80379516 |
孙立 |
|
|
|
6 |
110111999032 |
北京市房山区南尚乐中学 |
21完全中学 |
1教育部门和集体办 |
3农村 |
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南尚乐村 |
010-61385071-8002 |
程亚利康远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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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110111999033 |
北京市房山区长沟中学 |
21完全中学 |
1教育部门和集体办 |
2县镇 |
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太和庄村 |
010-61361809 |
李亚民 |
|
|
|
8 |
110111999034 |
北京市房山区河南中学 |
21完全中学 |
1教育部门和集体办 |
3农村 |
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河南村 |
010-60377237 |
范宝合 |
|
|
|
9 |
110111999071 |
北京煤矿机械厂职工子弟学校 |
21完全中学 |
3其他部门办 |
3农村 |
北京市房山区城关矿机北路 |
010-89324303 |
简文春 |
|
|
|
10 |
110111999072 |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职工子弟中学 |
21完全中学 |
3其他部门办 |
2县镇 |
北京市房山区新镇 |
010-69357991 |
潘淑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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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10111999073 |
北京电力设备总厂电业中学 |
21完全中学 |
3其他部门办 |
2县镇 |
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昊天大街75号 |
010-69367195 |
张艳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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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110111999074 |
首都师范大学附属良乡实验学校 |
21完全中学 |
3其他部门办 |
2县镇 |
北京市房山区房建华路10号 |
010-89365749 |
赵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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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110111999075 |
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水泥厂学校 |
21完全中学 |
1教育部门和集体办 |
2县镇 |
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水泥厂宿舍区 |
010-51105466 |
赵永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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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110111999077 |
北京市博文学校 |
21完全中学 |
2民办 |
3农村 |
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月华南大街博文学校 |
010-89352170 |
曾庆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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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110111999082 |
北京中南红星足球学校 |
21完全中学 |
2民办 |
3农村 |
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刘李店村东街8号 |
010-61393765 |
陈春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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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职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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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代码 |
学校名称 |
学校地址 |
联系电话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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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101110002 |
北京市建筑材料工业学校 |
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车站东街22号 |
010-69320011 |
齐朝湘 |
|
2 |
1101110005 |
北京市房山区第二职业高中 |
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望楚村 |
010-69391471 |
穆启娟 |
|
3 |
1101110006 |
北京市房山区房山职业学校 |
北京市房山区兴房大街52号 |
010-69323304 |
高福东 |
|
4 |
1101110007 |
北京市房山区社区服务与管理职业学校 |
北京市房山区城关大石河 |
010-89345980 |
鲁林 |
|
5 |
1101110001 |
北京农业职业学院(中专部) |
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稻田南里5号 |
010-80358899-525 |
张海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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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京国税发〔2005〕29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OO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文件
教育部文件
国税发〔2005〕148号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
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
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教育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总行:
为贯彻落实《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2号),加强和规范教育储蓄利息所得免税管理,堵塞征管漏洞,现将《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教育部反映。
附件: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征收管理,规范教育储蓄利息所得免征利息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和《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为其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非义务教育(指九年义务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专、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在储蓄机构开立教育储蓄专户,并享受利率优惠的存款,其所取得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
第三条开立教育储蓄的对象(即储户)为在校小学4年级(含4年级)以上学生;享受免征利息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必须是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其在就读全日制高中(中专)、大专和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时,每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优惠。
第四条教育储蓄采用实名制,办理开户时,须凭储户本人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民身份证到储蓄机构以储户本人的姓名开立存款账户。
第五条 教育储蓄为一年、三年和六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每份本金合计不得超过2万元;每份本金合计超过2万元或一次性趸存本金的,一律不得享受教育储蓄免税的优惠政策,其取得的利息,应征收利息税。不按规定计付利息的教育储蓄,不得享受免税优惠,应按支付的利息全额征收利息税。
第六条 教育储蓄到期前,储户必须持存折、户口簿(户籍证明)或身份证到所在学校开具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
“证明”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由学校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证明”一式三联(样式见附件),第一联学校留存;第二、三联由储户在支取本息时提供给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应将第二联留存备查,第三联在每月办理扣缴税申报时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储户到所在学校开具“证明”时,应在“证明”中填列本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无居民身份证号码的,应持本人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三份,分别附在三联“证明”之后。
第七条教育储蓄到期时,储户必须持存折、身份证或户口簿(户籍证明)和“证明”支取本息。储蓄机构应认真审核储户所持存折、身份证或户口簿(户籍证明)和“证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免税优惠,并在“证明”(第二、三联)上加盖“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印章;不能提供“证明”的,均应按有关规定扣缴利息税。
第八条储蓄机构应对教育储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以备税务机关核查。记录的内容应包括:储户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开具“证明”的学校、“证明”编号、存款额度、储蓄起止日期、利率、利息。
第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教育储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台账,对储户享受优惠情况进行详细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储户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证明”编号、开具“证明”的学校、开户银行、存款额度、储蓄起止日期、利率、利息。
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定期对储蓄机构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税情况开展检查。
第十一条 从事非义务教育的学校应主动向所在地国税机关领取“证明”,并严格按照规定填开“证明”,不得重复填开或虚开,对填开的“证明”必须建立备案存查制度。
对违反规定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个人所得税款的学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对储蓄机构以教育储蓄名义进行揽储,没有按规定办理教育储蓄,而造成应扣未扣税款的,应按《征管法》的规定,向纳税人追缴应纳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时,可责成扣缴义务人从纳税人的储蓄账户上限期补扣应扣未扣的税款。
对储户采取欺骗手段办理教育储蓄的,一经发现,应对其征收利息税,并按《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教育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No.00000000
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
银行(信用社) 支行(分理处):
兹证明 同学为我校 (院、系、年级)在校学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前往贵处办理教育储蓄事宜。
特此证明。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省(自治区、市)国家税务局印制
注:学生到所在学校开具“证明”时,应在“证明”中填列本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无居民身份证号码的,应持本人户口簿复印件三份,分别附在三联“证明”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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