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税务所、信息中心、票证中心、机关服务中心:
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5]54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五年十一月七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函〔2005〕54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所得税税前
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3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OO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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