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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房山分局信访工作制度(试行)
京国土房字〔2005〕15号   国土局   日期:2005-05-08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更好地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我局反映的问题,举报违法行为,提出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我局处理的活动。

  二、信访人可以向我局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1、反映国土资源管理的有关问题;

  2、举报国土资源管理违法行为;

  3、检举我局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中的违法行为;

  4、控告侵害自己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或者探矿权、采矿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5、对我局及其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和要求;

  6、其他依法应当由我局办理的信访事项。

  三、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并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本局的正常工作,不得损坏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威胁、殴打、漫骂、攻击信访工作人员;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领导接待日制度。国土资源局房山分局领导接待日(附件)的时间为每月的18日上午8:30––11:30,如遇节假日,接待时间顺延到上班的第一天,当日局领导亲自到领导接待室解答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如局领导当日不能亲自接待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要及时指定其他人员到领导接待室解答群众反映的问题。

  五、设立信访接待室,接待室地点暂设在局一楼112房间。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向我局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指定的信访接待室提出,不得到其他办公场所影响正常的工作,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六、接待场所要文明整洁,方便群众。配备适量座椅,配备饮水机、茶叶及一次性水杯,设置禁烟标志,张贴信访条例及必要的宣传材料,为有效化解矛盾打下基础,为群众知法、守法、依法信访起到宣传的作用。

  七、信访工作人员及承办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做到:

  1、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解答、解决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2、认真处理人民来信,热情接待群众来访,耐心做好疏导工作,宣传国土资源法律和有关方针、政策;

  3、保护信访人的隐私权利,不得将举报、控告材料、信访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被举报、被控告的对象或者单位。

  八、  信访事项的办理

  (一)直接来访、直接来信的办理

  1、登记。来访人员必须到信访室进行登记,有书面材料的留下书面材料;无书面材料的,信访工作人员接访交谈,确属我局职责范围内的事,由信访工作人员记录反映的情况。

  2、信访室将登记单及原材料按照各科室职责报科长签是否受理意见,时限1天;科长报副局长审签,时限1天;如遇重大或紧急信访事项副局长报局长阅批,时限2天。局长为了解全局信访工作情况,掌握信访动态,监督检查各部门工作,保证信访工作有序进行,每周由信访室将发生的信访事项统计表报局长阅批。

  3、来访、来信登记之日起15日内,信访室根据领导审签意见向来访、来信群众出具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群众来信受理告知单;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群众来信不予受理告知单;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单、群众来信不再受理告知单。

  4、信访室将受理的信访事项根据领导签发意见转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要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情况复杂的,确需延长办理时限的,由办理人员提出延期申请,经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如延期,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要及时通知信访室,信访室接到延期通知后,给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延期办结告知单。

  5、距承办部门提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15日内,信访室以电话、面谈等方式及时提醒督办。

  6、承办部门在法定时限内将办理信访事项处理情况的报告反馈信访室。报告的要求:要回答群众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依据政策、法规或规定,事实清楚、处理恰当、符合法规、有结论性意见。反馈报告的标题应使用《关于XXX处理情况的报告》。

  7、信访室在法定时限内向来访、来信群众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告知单及承办部门的反馈报告。一般采用通知信访人领取或挂号信邮寄方式。

  8、信访室存档备查。

  (二)、上级转送件的办理:一般转送和交办转送

  1、信访室阅登。

  2、信访室将登记单及原材料按照各科室职责报科长签是否受理意见,时限1天;科长报副局长审签,时限1天;如遇重大或紧急信访事项副局长报局长阅批,时限2天。局长为了解全局信访工作情况,掌握信访动态,监督检查各部门工作,保证信访工作有序进行,每周由信访室将发生的信访事项统计表报局长阅批。

  4、来信之日起15日内,信访室根据领导审签意见向转送单位通报该件的受理情况,并向来信群众出具群众来信受理告知单;群众来信不予受理告知单;群众来信不再受理告知单。

  5、信访室将受理的来信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根据领导签发意见转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要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情况复杂的,确需延长办理时限的,由办理人员提出延期申请,经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如延期,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要及时通知信访室,信访室接到延期通知后,给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延期办结告知单。

  6、距承办部门提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15日内,信访室以电话、面谈等方式及时提醒督办。

  7、承办部门在法定时限内将办理信访事项处理情况的报告反馈信访室。报告的要求:要回答群众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依据政策、法规或规定,事实清楚、处理恰当、符合法规、有结论性意见。反馈报告的标题应使用《关于XXX处理情况的报告》。

  8、对于交办信件,信访室要按交办件的要求向交办单位上报结果,并向来信群众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告知单及承办部门的反馈报告。一般采用通知信访人领取或挂号信邮寄方式。

  9、信访室存档备查。

  九、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信访事项承办人员及信访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附件:2005年领导接待日安排表

                                二○○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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