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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办理程序
京国土房字〔2006〕15号    国土局   日期:2006-03-06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信访事项办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土资源信访规定》制定本程序。

  一、信访事项的登记

  1、登记:信访人向我局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均由执法大队信访工作人员负责进行登记。

  2、登记的内容:收到信访事项的时间、信访人的基本情况、信访事项的基本内容、信访事项的来源、信访人请求、信访人签字等。

  二、信访事项的批办

  1、审批:对登记的信访事项由执法大队于当日送交局长批示,局长批示(1日内)后转主管领导批示,主管领导批示(1日内)后执法大队信访工作人员按领导批示转送承办科室。领导因事外出,要先由下一级领导批示,待主要领导上班后补批。

  2、初审:承办科室自转送之日起3日内审查是否受理并告知执法大队信访工作人员,逾期视为受理。如不予受理,承办科室自转送之日起3日内将不予受理原因以书面形式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反馈信访室并填写不予受理告知单,由信访工作人员告知信访人。

  3、受理告知:局执法大队信访工作人员负责于信访事项登记之日起15日内对信访事项是否受理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三、信访事项的办理

  1、承办期限:信访事项的办理期限一般为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须办理延期审批手续,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2、延长办理期限:延期办理的审批由承办科室填写申请,经主管领导审核、报局长审批。承办科室须在规定期限的5日前持已批准延期的申请送局执法大队信访工作人员,由信访工作人员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延期办结告知单。

  3、撰写答复(报告):承办科室对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后,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撰写对信访人的答复(转办的信访事项要求上报结果的要向转送部门撰写报告),经科长、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于规定期限(或批准延长的期限)5日前送执法大队信访工作人员,同时承办科室将信访事项的原件一并返回。

  4、答复(报告)的告知:局执法大队信访工作人员收到信访事项承办部门的书面答复(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采用通知信访人领取或挂号邮寄方式告知信访人(转办的信访事项要求上报结果的要向转送部门上报)。

  四、信访事项的督办

  1、局执法大队信访工作人员对尚未办结的信访事项在应办结期限前15日向承办科室以电话或面谈的方式进行督促办理。

  2、局执法大队信访工作人员要将每季度的信访情况(来信来访的基本情况、未按时办结情况等)报主管领导。

  3、对于因科室或经办人未及时办理的信访事项,造成影响的,由分局办公室负责督查,并适其影响程度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房山分局信访工作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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