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国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工作相关职能已从划转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京政办发[2006]8号)的通知,环保部门对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卫生、公安部门协助配合。 为了确保我区辐射环境安全,请各单位做好本单位的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内部监管,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我局将在近期进行检查 请各单位于2006年12月20日前,将以下材料分别以电子邮件和传真两种形式报我局。 1. 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 国家环保总局、市环保局对于有关项目的环评批复及验收手续复印件 3. 射线装置申报登记表(附件1) 4. 放射源申报登记表(附件2) 5. 辐射工作管理制度及操作规范 6.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如有问题或需电子表格,请与我们联系。
联 系 人: 李娟 张卫兵 联系电话:69344702(兼传真) 电子邮件:fangshanfushe@126.com 通信地址: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北庄燕房路48号房山区环境保护局 邮 编: 10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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