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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机化工行业做好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控制工作的通知
房环字[2008]6号   房山区环境保护局   日期:2008-04-09

有机化工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奥运倒排工期折子工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四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8]4号)中控制挥发性有机污染(VOCs)的要求,确保奥运期间环境质量。根据《北京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对有机化工行业控制要求如下:
    一、排放有机气态污染物的企业,要按照清洁生产的相关要求,采取封闭作业并安装废气净化装置,以减少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排放,并严格执行《北京市地方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07排放标准,做到达标排放;不达标的单位必须停产改造。
    二、奥运期间,你单位在污染物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污染物排放量再削减30%,并将减排方案、改造情况于4月15日上报房山区环保局监察科。
逾期不改正,我局将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排放标准的,责令停止非法行为或者限期治理,并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对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联系人:陈京南  隗功民   联系电话:89323916(传真)


                                                                    二○○八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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