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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汽车维修行业做好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控制工作的通知
房环字[2008]8号   房山区环境保护局   日期:2008-04-15

http://cms/index.jsp汽车维修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奥运倒排工期折子工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
发布本市第十四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8]4号)
中控制挥发性有机污染(VOCs)的要求,确保奥运期间环境质量,根据
《北京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对汽车维修保养
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控制要求如下:
  一、喷漆烤漆作业的环境必须密闭,禁止在露天或者不具备密闭排气系
统的车间进行作业。
  二、喷漆烤漆车间密闭排出的漆雾要去除,有机废气要经过活性炭吸附
处理,活性炭要定期进行更换,并具备完善的更换纪录。
  三、喷漆后的车辆要经过烤漆过程进行干燥,禁止阴干。
  四、涂料、有机溶剂要密闭存放,防止挥发。
  五、喷漆烤漆车间无明显异味。
  六、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按危险储存标准建设储存设施;进行存储;必须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收集处理。
你单位有上述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的,要求在6月30日前改造完毕。6月30日未改造完成的,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单位必须停产改造。
逾期不改正,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联系人:陈京南  隗功民          
联系电话:89323916(传真)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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