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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服装干洗行业做好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控制工作的通知
房环字[2008]10号   房山区环境保护局   日期:2008-04-17

http://cms/index.jsp服装干洗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奥运倒排工期折子工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四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8]4号)中控制挥发性有机污染(VOCs)的要求,确保奥运期间环境质量,根据《北京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对服装干洗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控制要求如下:
  一、2007年7月1日以前投入使用的干洗机,如果是开启式的必须进行改装,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强制回收干洗溶剂,使用开启式石油衍生溶剂干洗机和烘干机的,还须配备防火、防爆的安全装置。2007年7月1日后投入使用的干洗机必须是全封闭式的,开启式干洗机不允许使用。
  二、干洗剂必须密闭储存。
  三、进入店中无明显异味。
  四、具有干洗设备的干洗店必须有完善的环保手续,即环评批复,不具备环保手续的只能进行收衣服的经营活动,严禁使用干洗设备进行干洗经营。 你单位有上述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的,要求在6月30日前改造完毕。6月30日未改造完成的,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单位必须停产改造。
逾期不改正,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联系人:陈京南  隗功民      
联系电话:89323916(传真)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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