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所、站、队: 按照京运管监察发[2007]42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局政风行风建设,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依法行政和公共服务水平,特制定《房山区交通局特约社会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六日
房山区交通局特约社会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政风行风建设,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依法行政和公共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约社会监督员,是指区交通局从社会各界聘请的,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和公共服务进行民主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区交通局通过特约监督员,建立与社会公众和管理服务对象的沟通渠道,自觉接受批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努力提高行政效能,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社会监督员主要从社会各界具有代表性的部门选聘。 第五条:特约监督员适任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具有较强的政治意识、社会责任感和公道正派的作风; (二)热爱关心和支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愿意义务承担交通运输行业特约监督员工作; (三)具有较丰富的法律知识、相关专业知识和社会实践经验;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社会监督工作,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 第六条:特约监督员聘任期一般为两至三年。聘任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和受聘人意愿可以续聘。 第七条:特约监督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经协商可以提前解聘。 第八条:特约监督员的权力与义务: (一)了解掌握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行政、行业管理和政风行风建设等情况; (二)积极参加交通局组织的交通行业有关会议、专项活动和专项调研; (三)对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和行业公共服务质量进行经常性监督,随时反映社情民意,并提出批评意见; (四)就交通运输行业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积极宣传和反映交通运输领域的实情及面临的困难,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行业稳定和社会安定。 第九条:区交通局为特约监督员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除接受经常性监督和批评意见外,每年集中一定时间,针对一项或几项重点工作或重要议题,组织特约监督员开展考察、调研、评议等活动。 第十条:区交通局要为特约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及时向特约监督员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印发有关资料,并与特约监督员所在的部门保持联系。 第十一条:特约监督员工作所需费用,列入局年度行政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特约监督员日常工作由监察科负责,局各科室、所、站、队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〇〇七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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