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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道路客运、化学危险品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
交通局      日期:2007-03-20


各境内客运企业、化学危险品运输企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北京市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管理办法》。为加强境内道路旅客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管理,提高车辆安全性能,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促进客运、化学危险品运输企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1、客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必须达到三级以上标准。[(JT/T198)规定的标准]
    2、化学危险品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必须达到一级标准。[(JT/T198)规定的标准]
    二、车辆二级维护及技术等级评定时间安排:
    1、客运车辆每年检测3次、1月(1日—10日),4月(1日—10日),9月(1日—10日)各一次,每年4月份对境内客运车辆进行二级维护的同时必须作1次技术等级评定。
    2、化学危险品运输车辆二级维护每年进行2次,3月(1日—15日),9月(1日—15日),在两次2级维护中,可选择其中1次进行技术等级评定。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凭经营者等级评定检测单在《道路运输证》上加盖道路运输车辆等级评定印章。并将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单存入车辆技术档案。
    四、凡是车辆技术等级未达标的车辆,不得继续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化学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办理报废或退出化学危险品运输营运手续。
    五、各客运、危运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和二级维护工作。
    车辆未按规定时间做技术等级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七十一条之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不按实际检测标准、检测程序和检测规范检测或不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的,由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处以2000元—5000元罚款,并限期改正。
    七、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检测员持无效上岗证件上岗的,由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处以每人200元罚款并限期改正。
    在对车辆检测期间,区交通局会同交通支队、安监局、质监局派人驻站,对车辆二级维护和技术等级评定及检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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