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林业站:
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告(2003年第1号)和北京市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总站“关于加快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进度的通知”要求,凡是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2003年6月30日前申请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逾期不办的按照“种子法”第六十条规定处罚。
为了加快我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进度,现将北京市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总站《京林(种)字[2003]4号》文件传发给你们,请你们接到此通知后,加大宣传力度,尽快将通知精神传达到你辖区的有苗单位和个人,督促各苗圃务必在6月30日前申请并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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