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地区)办事处: 根据《房山区优抚对象优待金管理暂行办法》(房政发[2006]6号)文件精神,为做好2006年优待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优待范围及标准 1、居民义务兵每人每年优待金10000元,优待金由区财政负担;农民义务兵每人每年优待金10000元,优待金由区、乡镇财政各负担50%,区财政支付的优待金由区民政局负责拨付。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等其他优抚对象的优待金也要给予落实,优待标准由乡镇自定(原则上不能低于上年的标准),优待金由乡镇财政负担。 二、几点要求 1、加强领导。各乡镇要把做好优抚对象的优待工作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项具体任务来完成,主要领导亲自抓,责成专人具体落实。 2、加强监督检查。各乡镇要通过入户走访、复查等形式加强对优待金落实情况的检查,区民政局将对各乡镇的优待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将落实情况同年终考核挂钩。 附件:房山区2006年义务兵优待金发放表
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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