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单位文件» 房山区民政局» 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房山区社会救助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房山区社会救助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房民通[2007]3号   民政局   日期:2007-02-08

各乡镇、街道(地区)办事处:
  为加强对社会救助协管员的管理,切实保障社会救助协管员队伍健康有序地开展工作,我局制定了《房山区社会救助协管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请严格按照《办法》加强管理,强化队伍建设,进一步夯实民政工作基础。
  一、加强领导,强化组织
  各乡镇将社会救助协管员队伍建设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主管领导要亲自抓,要制定工作制度,明确工作分工,切实加强管理,建设一支纪律严明、工作高效、服务热情、社会认可的协管员队伍。社会救助协管员已由区民政部门组织集中培训,各乡镇要尽快安排上岗。未参加培训和考试不及合格的人员暂时不准上岗。
  二、抓好培训,提高素质
  各乡镇要切实加强对社会救助协管员的培训工作。上岗后,各乡镇还应根据工作进度,适时开展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协管员的工作水平,培训每年不少于4次,培训成绩与社会救助协管员的考核和聘用挂钩。同时建立例会制度,一个月例会一次,听取汇报,布置工作。连续两次未参加培训或连续两次不参加例会的,不能通过年度考核。
  三、精细考核,严格管理
  各乡镇社会事务管理科和社保所要严格实行一个月试用期制度,试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同时,加强对社会救助协管员的管理,要以落实社会救助协管员工作职责和工作纪律为基础,建立社会救助协管员考核制度,考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考核工作按照区民政部门布置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与对社会救助协管员的聘用挂钩。在聘用期内,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出现严格违反规定和工作纪律且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凡严重违反规定和工作纪律或出现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考核不合格的,由民政局审核后,通知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对其解聘。
  附件:房山区社会救助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
                                              二○○七年二月六日

 ·房山区社会救助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doc
· 房山火炬手风采
· 关于房山信息网邮件系统升级事项的通知
· 北京市房山区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紧急通知
· 房山区市政交通一卡通购卡、充值、退卡点
 
关于我们 | 隐私保护 | 添加收藏
Copyright 2007 Beijing Fangshan All Rights Reserved.
房山区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北京市房山区信息中心设计制作
京ICP备05007183号
webmaster@bjfsh.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