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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北京市房山区财政局北京市房山区卫生局北京市房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房山区老龄办关于对养老服务奖励补贴的通知
房民通[2007]10号   区民政局   日期:2007-04-06

各街道(地区)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我区《关于创建全市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区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房政办发[2006]28号),进一步推动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推进我区养老服务社会化步伐,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从事养老服务岗位工作的从业人员及服务实体。
  (二)60岁(含60岁)以上的低保老人。
  二、申请与认定
  (一)从事养老服务人员的认定
  1、从事养老服务的人员应先到所在的社区居(村)委会审报,由居(村)委会进行审核,出具同意许可证明,上交所在乡镇(街道)审批,方可进行培训或从业。
  2、本区城镇登记的失业人员、低保人员和农村劳动力,从事养老服务的,可享受劳动部门制定的相关扶持政策。
  3、本区城镇登记的失业人员、低保人员和农村劳动力,拟从事养老服务岗位工作的从业人员,需按国家就业准入制度要求,参加“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持证上岗。
  4、本区城镇登记的失业人员、低保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外地来京农民工在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基础上,由单位与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协议后,也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二)申请服务的老年人的申请与认定
  1、申请服务补贴的老人(患传染病和无行为责任能力的老人除外)向所在社区养老服务部门索取并填写《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也可委托他人代领代填。
  2、社区养老服务部门接到补贴《申请表》后,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健康状况、空巢状况及服务需求等入户调查核实,并对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公示三天,然后,对群众无异议的申请进行初步认定。
  3、社区养老服务部门将初步认定的补贴服务对象的《申请表》报所在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接到《申请表》后,向本乡镇(街道)评估组织提出评估申请。
  4、评估组织接到评估申请后,派专业人员会同社区养老服务部门的同志一起入户评估,确认后,对补贴标准提出建议。
  5、乡镇(街道)对评估结果和补贴标准建议复审后报区民政局。
  6、区民政局审批后退回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即可通知服务实体指派服务员入户开展服务。
  三、服务内容
  养老服务以生活照料、日托服务、保健护理、精神慰籍等为主。对享受补贴服务的老人,由区卫生部门免费提供以下关爱服务:建立健康档案,了解健康状况,解答健康医疗咨询服务。对享受补贴服务的老人,由政府出资安装紧急求助呼叫器,组织服务实体和志愿者开展温情关爱服务。
  四、奖励与补贴标准
  (一)奖励标准
  1、每安排一名本区下岗、失业或低保人员从事养老服务,并签满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的,每年对服务实体奖励500元。
  2、每安排一名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从事养老服务,并能签满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的,每年对服务实体奖励200元。
  3、对每月服务时间不少于100小时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凡按质量要求完成服务的,每月每人奖励50元。
  4、每年开展一次评选养老服务星级服务员活动,每增加一个星级,每人每月奖励50元。
  (二)补贴标准
  1、60—79岁享受低保的空巢老人和孤寡老人以及90岁以上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老年人(收入核算与低保核算相同),每人每月补贴80元(以代金券形式发放)。
  2、享受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的80岁及以上高龄空巢老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同上)。
  3、生活不能自理或半自理的“三无”、“五保”老人及生活不能自理的孤寡老人每人每月补贴200元(同上)。
  五、补贴与结算方式
  (一)补贴方式
  1、养老服务补贴金以代金券形式发放,代金券由区民政局统一制作,只能用于支付居家养老服务费。
  2、区民政局按季度将代金券发给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再发给社区养老服务部门。
  3、社区养老服务部门将代金券发给补贴对象。
  4、享受补贴服务的老人可在本年度内自行安排使用补贴金(代金券),过期作废,转送他人无效。
  (二)结算方式
  1、养老服务人员凭入户服务收取的代金券,按月向服务实体(服务员派出单位)结算劳务费(兑现现金)。服务实体凭服务员上交的代金券,按月向居(村)委会申请资金。
  2、居(村)委会核对无误后向乡镇(街道)申请资金。
  3、乡镇(街道)将服务实体的申请数额汇总后,向区民政局申请资金,同时上交相同数额的代金券。
  4、区政府将养老服务补贴资金拨付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根据各乡镇(街道)汇总上报的申请补贴额度拨付,各乡镇(街道)再拨付给服务实体。
  六、管理与要求
  (一)养老服务补贴资金主要来自区、乡镇(街道)财政、区福彩资金和社会捐款等。
  (二)为确保此次工作的开展,区、乡镇(街道)两级财政应给予一定经费保障。
  (三)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补贴经费和奖励经费的管理,严格按规定执行,确保专款专用,确保补贴资金的使用效果。
  附件:1、房山区居家养老服务养老护理员登记表
     2、房山区居家养老服务申请表

            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             北京市房山区财政局
            二OO七年四月五日             二OO七年四月五日

            北京市房山区卫生局         北京市房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七年四月五日               二OO七年四月五日

                   北京市房山区老龄办
                   二OO七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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