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地区)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我区《关于创建全市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区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房政办发[2006]28号),进一步推动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推进我区养老服务社会化步伐,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从事养老服务岗位工作的从业人员及服务实体。 (二)60岁(含60岁)以上的低保老人。 二、申请与认定 (一)从事养老服务人员的认定 1、从事养老服务的人员应先到所在的社区居(村)委会审报,由居(村)委会进行审核,出具同意许可证明,上交所在乡镇(街道)审批,方可进行培训或从业。 2、本区城镇登记的失业人员、低保人员和农村劳动力,从事养老服务的,可享受劳动部门制定的相关扶持政策。 3、本区城镇登记的失业人员、低保人员和农村劳动力,拟从事养老服务岗位工作的从业人员,需按国家就业准入制度要求,参加“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持证上岗。 4、本区城镇登记的失业人员、低保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外地来京农民工在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基础上,由单位与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协议后,也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二)申请服务的老年人的申请与认定 1、申请服务补贴的老人(患传染病和无行为责任能力的老人除外)向所在社区养老服务部门索取并填写《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也可委托他人代领代填。 2、社区养老服务部门接到补贴《申请表》后,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健康状况、空巢状况及服务需求等入户调查核实,并对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公示三天,然后,对群众无异议的申请进行初步认定。 3、社区养老服务部门将初步认定的补贴服务对象的《申请表》报所在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接到《申请表》后,向本乡镇(街道)评估组织提出评估申请。 4、评估组织接到评估申请后,派专业人员会同社区养老服务部门的同志一起入户评估,确认后,对补贴标准提出建议。 5、乡镇(街道)对评估结果和补贴标准建议复审后报区民政局。 6、区民政局审批后退回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即可通知服务实体指派服务员入户开展服务。 三、服务内容 养老服务以生活照料、日托服务、保健护理、精神慰籍等为主。对享受补贴服务的老人,由区卫生部门免费提供以下关爱服务:建立健康档案,了解健康状况,解答健康医疗咨询服务。对享受补贴服务的老人,由政府出资安装紧急求助呼叫器,组织服务实体和志愿者开展温情关爱服务。 四、奖励与补贴标准 (一)奖励标准 1、每安排一名本区下岗、失业或低保人员从事养老服务,并签满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的,每年对服务实体奖励500元。 2、每安排一名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从事养老服务,并能签满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的,每年对服务实体奖励200元。 3、对每月服务时间不少于100小时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凡按质量要求完成服务的,每月每人奖励50元。 4、每年开展一次评选养老服务星级服务员活动,每增加一个星级,每人每月奖励50元。 (二)补贴标准 1、60—79岁享受低保的空巢老人和孤寡老人以及90岁以上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老年人(收入核算与低保核算相同),每人每月补贴80元(以代金券形式发放)。 2、享受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的80岁及以上高龄空巢老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同上)。 3、生活不能自理或半自理的“三无”、“五保”老人及生活不能自理的孤寡老人每人每月补贴200元(同上)。 五、补贴与结算方式 (一)补贴方式 1、养老服务补贴金以代金券形式发放,代金券由区民政局统一制作,只能用于支付居家养老服务费。 2、区民政局按季度将代金券发给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再发给社区养老服务部门。 3、社区养老服务部门将代金券发给补贴对象。 4、享受补贴服务的老人可在本年度内自行安排使用补贴金(代金券),过期作废,转送他人无效。 (二)结算方式 1、养老服务人员凭入户服务收取的代金券,按月向服务实体(服务员派出单位)结算劳务费(兑现现金)。服务实体凭服务员上交的代金券,按月向居(村)委会申请资金。 2、居(村)委会核对无误后向乡镇(街道)申请资金。 3、乡镇(街道)将服务实体的申请数额汇总后,向区民政局申请资金,同时上交相同数额的代金券。 4、区政府将养老服务补贴资金拨付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根据各乡镇(街道)汇总上报的申请补贴额度拨付,各乡镇(街道)再拨付给服务实体。 六、管理与要求 (一)养老服务补贴资金主要来自区、乡镇(街道)财政、区福彩资金和社会捐款等。 (二)为确保此次工作的开展,区、乡镇(街道)两级财政应给予一定经费保障。 (三)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补贴经费和奖励经费的管理,严格按规定执行,确保专款专用,确保补贴资金的使用效果。 附件:1、房山区居家养老服务养老护理员登记表 2、房山区居家养老服务申请表
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 北京市房山区财政局 二OO七年四月五日 二OO七年四月五日
北京市房山区卫生局 北京市房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七年四月五日 二OO七年四月五日
北京市房山区老龄办 二OO七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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