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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捐赠收据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房民通[2007]19号   民政局   日期:2007-06-22

  一、捐赠专用收据的发放
  2007年全市统一使用新版捐赠收据。区民政局计财科负责统一到区财政局领取收据,各乡镇捐赠站按实际需要到民政局计财科领取使用,并做好登记。
  二、捐赠收据的使用范围
  1、全区性集中捐赠和日常捐赠活动,接收捐赠款时开据的票据。
  2、各乡镇、街道(地区)办事处组织专项捐赠活动时所开据的票据,但必须完善下列手续:
  (1)提前向区民政局捐助中心申请活动的时间、内容、办法、救助项目等。
  (2)建立“定向捐赠协议书”。
  (3)接收金额全部上交区捐赠中心,待完善手续后按“定向协议书”内容返还各乡镇用于救助项目。
  3、捐赠专用收据不作为接收捐赠物品的依据,更不能用于捐赠活动以外的各种依据。
  三、捐赠专用收据的管理
  1、区民政局计财科是捐赠收据的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地区)办事处捐赠站或财政所为本单位主管部门。
  2、工作人员要精心操作,做到不错开、不乱开、不丢失票据,确保票据使用工作不出现任何问题。
  3、捐赠收据实行年度结算和集中结算相结合的结算制度。即:每次集中捐赠活动结束后要将使用的收据和接收的金额一并报交民政局计财科,待收据、金额相符后,方能继续使用。每年度12月份各捐赠站将全年使用的收据、金额核对,做到票款相符。
  4、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捐赠收据的领取与收回,要建立登记账,凡收据丢失、损毁、票据不符者,由责任人承担。发现转借、转用等违法、违规问题将追究相关责任。
  5、建立档案。凡使用捐赠收据时,各单位要制作接收捐款登记表,以备检查。
  四、各乡镇主管领导要高度重视捐赠收据的使用和接收捐款管理工作,要对票据和接收捐款情况及时了解,做到心中有数,防止发生违法、违规问题,确保捐赠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本办法区民政局捐赠中心负责解释。

                                                                              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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