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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换发《人防工程使用证》的通知
房防办文[2006]16号   人民防空办公室   日期:2006-08-02

各人防工程产权(管理)单位、使用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换发〈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的有关通知》(京防办发[2006]5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换发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新版《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新版《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换证时间从2006年5月1日开始至2006年10月31日止。

  三、经房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场核查,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2号令]及相关要求的人防工程准予使用,核(换)发《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

  四、《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由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印制,房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核发,有效期5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

  五、人防工程使用人平时应将《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悬挂在工程内明显处,在有效期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转让。

  六、人防工程使用期间,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平时使用用途。因客观条件变化确需变更平时使用用途的,应重新办理《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

  七、人防工程的管理单位和使用人须按要求制定人防工程防汛应急措施和人防工程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确定专职人员负责人防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维护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向房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报告。

  八、持有原《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的使用单位,应按照《〈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在换证时间内到房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换证手续的视为无证使用,房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九、申请办理《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防工程产权人、管理单位出具的允许使用人防工程场地证明;

  (二)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使用人防工程申请表》;

  (三)申请人合法证明文件(居民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拟用于经营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及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相关合法证明文件;

  (四)依据平时使用用途,消防、卫生、治安(旅店业)等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与人防工程产权人、管理单位签订的安全使用责任书(其内容应明确防火、防汛、治安、卫生责任制度)。

  联系电话:69365965

                                      二〇〇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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