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房山区乡镇民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和发展的意见》(房政发[2006]42号),进一步加强乡镇民防工作,区委、区政府决定,将民防工作列入区精神文明建设和区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内容,根据《房山区乡镇民防机构工作职责》,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区25个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考核内容 (一)组织机构健全,责任分工明确。(13分) 1、各乡镇、街道政府要设立民防机构,明确民防工作主管领导和兼职民防干部,负责落实本辖区民防具体业务工作。(5分) 组织机构不健全、责任分工不明确,扣1-2分。 2、制定工作计划,措施具体可行。(4分) 无工作计划扣1-2分;工作措施不具体、缺乏针对性,操作性差,扣1-3分。 3、领导重视民防工作,按要求参加民防工作会议。(4分) 无故不参加会议1次扣2分,累计扣完4分为止。 (二)认真落实人防法律法规,依法协助做好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37分) 1、负责协助民防局对建设单位和开发商进行监管,督促其依法建设人防工程或按规定足额交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10分) 每出现一处不依法建设人防工程或没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的工程项目,扣2分,累计扣完10分为止。 2、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第152号令,建立人防工程及安全管理台帐,定期开展安全检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各项防控措施,对人防工程实施规范化管理,不出现人防工程安全事故。(10分) 没有建立台帐,对工程基本情况底数不清、掌握数据不准确,扣1-3分;没有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或问题,扣1-3分;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不好,特别是人防工程防汛工作,各项防控措施不到位,扣1-4分;人防工程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问题扣10分。 3、积极做好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工作。(5分)要利用现有人防工程,努力为经济建设服务。 4、认真贯彻执行《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及其它人防各项法律法规,发现破坏人防设施、不按规定建设人防工程等违反人民防空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上报区人防主管部门,并协助区人防主管部门查处违法案件。(7分) 对破坏人防设施等违法行为不及时上报和制止,扣2-4分,不积极协助区人防主管部门查处违法案件,扣1-3分。 5、加强对警报、通信设施管理,保证设备完好。(5分) (三)积极开展防空防灾宣传教育工作,增强民众的防空、防灾意识。(50分)利用多种形式宣传防空防灾知识,把人防教育与防灾减灾知识教育相结合,促进民防宣传教育进网络、进学校、进社区、进机关、进企业、进家庭。 1、宣传教育工作有人抓、有工作计划。(10分) 2、有民防的宣传教育基地。(10分) 3、设立两防知识宣传栏,宣传教育形式多样,结合“六进”并取得良好效果。(12分) 4、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两次两防知识宣传教育活动。(14分)5、及时上报民防工作信息。(4分) 没有宣传教育工作计划扣3-5分;没有宣传教育基地扣5-10分,少组织1次两防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扣5分;没有两防知识宣传栏扣5-8分;全年上报信息不少于2条,少1条扣2分;宣传教育效果不好,扣3-7分。 三、考核方法 坚持“突出重点、鼓励创新、指标量化”的原则,区民防局对各乡镇的民防工作分别进行考核。考核工作分为半年初评和年终考核两部分,分别占考核总分的40%和60%。由区民防局考核组通过日常考核、听取汇报、实地检查、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等方式进行。对照本办法中规定的考核内容分别进行打分,打分结果按权重计算后计入考核总成绩。为鼓励各乡镇积极开展民防工作,考核设加分因素。 加分因素及标准:乡镇民防工作注重创新,如建立两防教育基地、搞竞赛和演练等效果明显,其经验做法在区级及以上得到宣传推广的,每项加3-5分。 四、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将根据区精神文明办公室所给的分值,进行换算,计入乡镇在区精神文明考核的总成绩,年终对先进乡镇给予表彰和奖励。 附件:《房山区乡镇民防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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