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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房山区委组织部房山区人事局关于印发《房山区公务员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
房人字〔2006〕37号      日期:2006-08-17


                                                                                   通知


                      房人字〔2006〕37号

           中共房山区委组织部房山区人事局关于印发《房山区公务员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区委各部委办,区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党委、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务员法》,进一步做好我区公务员登记工作,特制定《房山区公务员登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房山区公务员登记实施方案

  根据《北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意见》和《北京市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公务员登记的范围
  公务员登记的范围为下列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一)区委、区纪委、乡镇党委领导人员;区委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区纪委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乡镇党委的工作人员。
  (二)区人大机关领导人员及各委室工作人员;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
  (三)区政府、乡镇政府领导人员;区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乡镇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
  (四)区政协机关领导人员及各委室工作人员。
  (五)区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
  (六)区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
  (七)区工商联机关的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
  
  二、公务员登记的对象和条件
  (一)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且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二)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厅局级副职及以上领导人员履行了干部任免程序;处级及以下人员办理了公务员过渡(含参照管理过渡)、公务员录用、公务员调任和公务员转任审批手续;
  (三)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
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公务员暂缓登记,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登记。
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暂缓登记,结案后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三、不予登记的对象
  (一)《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颁布实施以来,违反公务员录用规定进入机关的人员;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有关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以及违反国家有关选拔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司法行政人员和书记员的规定进入机关的人员;
  (三)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或者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四、登记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一)公务员登记采取各单位统一组织的形式,实行逐级负责制。各单位确定登记对象,要经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二)各单位按照规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确定登记对象以后,将拟登记人员相关信息录入人事管理信息系统,报区实施公务员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联合审批。各单位处级领导干部的《公务员登记表》由区委组织部审批盖章;各单位科级及以下人员的《公务员登记表》由区人事局审批盖章。
  (三)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单位上报信息,统一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批同意后,各机关将批准登记人员的《公务员登记表》按规定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将《公务员登记备案表》存入本机关文书档案。

  五、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注意掌握以下原则
  (一)纳入公务员登记范围的人员是指:现在编在职、使用区编办下达的行政编制,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了公务员过渡(含参照管理过渡)或公务员录用、公务员调任、公务员转任审批手续的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在编”的含义是:必须使用区编办下达的行政编制,必须在公务员岗位工作)。
  (二) 截止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再进行公务员登记。
  (三)在本机关以外其他机关兼任职务的公务员,原则上以公务员本人的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为准,即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在哪个机关,由哪个机关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四)因机构改革、乡镇撤并等原因超出领导职数的人员,按照现任职务进行登记;对只明确职级待遇、未明确职务的人员,按照所明确的职级待遇进行登记。
  (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选举产生的乡镇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在任期内且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已卸任不在机关任公务员职务的,不予登记。
  (六)对经批准兼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在机关,且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人员予以登记;其他情况的,不予登记。对予以登记的,登记表中“现工作单位及职务”填写机关内所任职务,同时注明兼任职务。
  (七)不再担任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大常委、政协常委和政协委员,在其编制所在机关或行政关系所在机关登记。现任职务按人大常委、政协常委和政协委员职务登记,职务层次按原任职务填写。
  (八)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由上一级职务转任下一级职务的,其职务层次按照转任前在党政机关所任较高职务填写。
  (九)上一级非领导职务兼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机关工作人员,现任职务同时填写非领导职务和领导职务,职务层次按非领导职务对应的职务层次填写。
  (十)机关中正在援藏的人员,在行政关系所在机关登记。派出机关未免去其职务的,现任职务按派出机关所任职务和在藏所任职务(注明“援藏”)登记,职务层次按派出机关所任职务登记。
  (十一)我区因临时重点工作借调到其他机关的工作人员,由行政关系所在机关按照《房山区公务员登记实施方案》进行公务员登记。派出机关未免去其职务的,现任职务按派出机关所任职务和现借调机关所任职务(注明“借调”)登记,职务层次按派出机关所任职务登记。
  (十二)机关中正在挂职锻炼的工作人员在其行政关系所在机关登记。现任职务和职务层次按派出机关所任职务登记。
  (十三)机关接收的军转干部按转业后确定的现任职务进行登记。没有确定职务的,待职务确定后再填写。
  (十四)审判、检察机关中既有法律职务,又有行政职务的,登记时在填写现职务一栏时,同时填写法律职务和行政职务,职务层次按其实际行政职级对应的职务层次填写。
  (十五)区纪委、监察局派驻列入公务员范围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人员,委托驻在部门统一进行公务员登记,报区实施公务员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经批准登记的派驻机构人员的《公务员登记表》,由干部档案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存档,并报区纪委、监察局备案。
市纪委、监察局派驻不列入公务员范围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人员,暂不进行公务员登记。
  (十六)自1996年8月底,我市部署实施《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以来,各级党政机关对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了凡进必考。对于此后违反《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及配套政策规定进入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员,不予登记。
  (十七)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被安排到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使用的是事业编制,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在事业单位,不参加公务员登记。
  (十八) 对由组织安排从机关交流到企事业单位任职的领导干部,因其已不在公务员职位,原则上不予登记(对我区在2004年规范工资收入时,经区规范收入领导小组批准纳入工资规范范围人员的登记问题另行研究)。
  (十九) “登记后所定级别”暂不填写,待工资套改、级别确定后再填写。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建立组织
为保证公务员登记工作顺利实施,各单位要建立由一把手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形成一把手负总责、主管副职具体抓,层层抓落实的组织机构。各单位主要领导要投入足够的精力,精心组织,认真安排,确保登记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
  (二)严肃纪律,依法实施
各单位要严格把握公务员登记的范围条件,认真履行工作程序,依法进行公务员登记,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政策不走样,切实维护《公务员法》和各项实施政策的权威性、严肃性。对在登记过程中违反工作纪律、弄虚作假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及时上报,力求准确
请各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准确地上报信息采集数据,要做到信息准确、全面、规范,全区公务员登记工作于2006年9月10日前完成。

联系电话:区委组织部干部科 89350462
     区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 89350240

附件:房山区实施《公务员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主题词:公务员登记 实施方案 通知                                
北京市房山区人事局办公室                                        2006年8月16日印 
                                               共印220份
附件:

房山区实施《公务员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祁  红  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组长:苗立峰  区委常委、区委组织部部长
成   员:马成彪  区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金守江  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区人事局局长
           高维魁  区财政局局长 
           马升豹  区编办常务副主任、区人事局副局长
           李增蕊  区人事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事局。
主   任:金守江(兼)
副主任:李增蕊(兼)
成   员:王  耕  区委组织部干部科科长
           彭  菲  区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科长
           马惠婷  区编办编制科科长
           张文杰  区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副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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