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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渡镇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的实施方案
十政发[2008]12号      日期:2008-05-03

  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市民的生存环境质量,迎接今年北京奥运会的召开,根据《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及市、区爱卫会相关会议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为目的,以创建国家卫生镇为契机,以禁止公共场所吸烟为重点,加强教育引导公民拒烟、控制吸烟的宣教力度,逐步降低吸烟率和吸烟量,提高公共场所卫生质量。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活动,逐步降低吸烟率和吸烟人群,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提高公众的健康水平。
  三、具体规定
  为有序推进《若干规定》的贯彻落实,吸烟和控烟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1、医疗机构的室内区域;
  2、托儿所、幼儿园;
  3、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4、高等学校核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区域;
  5、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档案馆、少年宫、纪念馆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
  6、商业、金融业、邮政业和电信业的营业厅;
  7、公共汽车、出租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厅、室内站台;
  8、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9、体育馆、健身馆;
  10、健身场,体育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
  1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会议等工作场所和食堂、通道、电梯、卫生间等内部公共场所。
   (二)下列公共场所可以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吸烟室或者吸烟区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
  1、餐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经营场所得服务区域;
  2、公园、游乐场等公共场所;
  3、火车、长途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室。
   (三)宾馆、旅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无烟客房或者无烟楼层。
   (四)按照第二项的规定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设置明显的标志;
  3、与非吸烟室、非吸烟区隔离;
  4、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五)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加强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取消吸烟室或者吸烟区。
   (六)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得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明显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加强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及时劝阻、制止共公场所内的吸烟行为。
   (七)禁止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和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四、实施步骤和措施
   (一)建立健全禁烟组织
  成立禁烟工作领导小组,禁烟涉及的相关单位要制定出台禁烟制度,确定上报禁烟场所监督员。5月7日前报镇禁烟工作领导小组。
   (二)宣传发动,营造氛围
  每月6日搞一次宣传咨询活动,活动采取发放宣传品的形式,进行《若干规定》的咨询,同时利用宣传栏、张贴海报、广播等形式,全方位的开展禁烟宣传,使《若干规定》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利用5月15日《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实施十二周年,5月31日第二十一个世界无烟日,以贯彻落实《若干规定》工作为重点,全面开展宣传教育控烟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适时开展一场“关注健康、热爱生命、吸烟有害”为主题的知识讲座。
   (三)5月10日前,各单位要在规定的范围内完成禁烟标志设置,并明确吸烟室、吸烟区,镇相关部门要做好标志的发放工作。
   (四)5月下旬开始,各相关单位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监督员和检查员,要在贯彻落实《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依法行政,镇领导小组将协调区爱卫办对我镇辖区内公共场所禁烟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若干规定》,拒不开展控烟的单位依据《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加强领导,稳步推进
  辖区各单位领导要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它当作一项重点工程来抓,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控烟工作,要定期召开会议,根据本单位工作性质,不断研究控烟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推进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和公民限制、控制吸烟工作的开展,各单位的主要领导要率先做到公共场所不吸烟,会客接待不让烟,非公共场所自觉限制吸烟,在禁烟、控烟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六)加强教育,强化监管
  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栏、标志明示等媒介,以世界无烟日等活动为载体,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戒烟知识、健康知识,增强大众控制吸烟的自觉性。加大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管力度,增强公民法律意识,逐步使禁烟工作纳入法制化的管理轨道,监督检查情况要及时上报,并定期公布,各单位要做到有专人负责、有检查手段,有结果公示,有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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