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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填报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日志的通知
房水文字[2006]152号    水务局   日期:2006-07-20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安全饮水监管工作,规范供水工程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安全运行,由市水务局、市卫生局、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共同制定了《北京市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日志》,要求对已实现安全饮水的供水工程全部填写《北京市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日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供水单位必须认真填写《北京市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日志》。每日必须填写监管记录,每个季度对出厂水进行水质全分析检测,每半年对水源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一次全分析检测,一旦发现水质出现异常、水源周边出现污染时应及时与区水务行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取得联系,报告情况。

  二、《北京市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日志》将作为反映水厂运行管理状况的依据,水务及卫生管理部门将其纳入水厂年度工作的考核当中,并不定期进行检查。

  三、供水单位在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中,应注意做好以下事项:

  1、供水设施供应的生活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供水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时,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水务、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加。

  3、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安全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对水质产生影响。

  4、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员,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所有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5、供水单位应当配备水质检验人员和设备,建立健全对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的水质检验制度,保证生活饮用水的安全。

  6、集中供水水源必须划定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建设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安全的项目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

  7、在市政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供生活饮用水的自备井,凡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必须立即关闭,停止供水,改由市政供水管网供水。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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