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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征缴水资源费及超计划加价费的通知
房水文字[2007]27号   水务局   日期:200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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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市水务局要求,2006年核定给你公司19月的计划用水量为225000立方米,经查表计量19月的实际用水量为790744立方米,实际用水量超出计划量565744立方米19月应缴纳水资源费1581488.00元,目前已交纳水资源费110000.00元,尚欠1471488.00元。

按照《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十四条“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节水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指标用水;超出的用水量,除据实交纳水费外,由节水管理部门根据该单位用水实际执行的水价标准,按照下列倍数收取累进加价费用:超出规定数量20%(含本数)以下的部分,按照水价的一倍标准收取;超出规定数量20%40%(含本数)的部分,按照水价的二倍标准收取;超出规定数量4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价的三倍标准收取”之规定,按现行水资源费的标准水价2.00元每立方米计算,你公司超计划用水应交超计划加价费如下:

一倍:225000×20%45000(立方米)

2.00×4500090000.00(元)

二倍:225000×40%4500045000(立方米)

2.00×2×45000180000.00(元)

三倍:5657444500045000475744(立方米)

2.00×3×4757442854464.00(元)

总计:9000018000028544643124464.00(元)

目前你公司已交纳超计划加价费90000.00元,尚欠3034464.00元。

请你公司于2007131日前将下列水资源费和超计划加价费共计4505952.00元交到房山区节约用水办公室。

 

 

 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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