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蓝带集团北京蓝宝酒业有限公司:
按市水务局要求,2006年核定给你公司1~9月的计划用水量为225000立方米,经查表计量1~9月的实际用水量为790744立方米,实际用水量超出计划量565744立方米。1~9月应缴纳水资源费1581488.00元,目前已交纳水资源费110000.00元,尚欠1471488.00元。
按照《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十四条“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节水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指标用水;超出的用水量,除据实交纳水费外,由节水管理部门根据该单位用水实际执行的水价标准,按照下列倍数收取累进加价费用:超出规定数量20%(含本数)以下的部分,按照水价的一倍标准收取;超出规定数量20%至40%(含本数)的部分,按照水价的二倍标准收取;超出规定数量4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价的三倍标准收取”之规定,按现行水资源费的标准水价2.00元每立方米计算,你公司超计划用水应交超计划加价费如下:
一倍:225000×20%=45000(立方米)
2.00×45000=90000.00(元)
二倍:225000×40%-45000=45000(立方米)
2.00×2×45000=180000.00(元)
三倍:565744-45000-45000=475744(立方米)
2.00×3×475744=2854464.00(元)
总计:90000+180000+2854464=3124464.00(元)
目前你公司已交纳超计划加价费90000.00元,尚欠3034464.00元。
请你公司于2007年1月31日前将下列水资源费和超计划加价费共计4505952.00元交到房山区节约用水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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