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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征缴拖欠水资源费的通知
房水文字[2007]11号    水务局   日期:2007-04-17

中国人民解放军62371部队:

    你单位自20068月至今,始终未按时向我局申报用水量及缴纳水资源费,也未能按时到我局办理年审手续及核定年度用水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之规定。请你单位于2007125前,带取水许可证到我局补办年审手续及核定用水计划。并将20069月至12月的实际用水量上报到我局节约用水办公室,同时根据用水量依法缴纳地下水资源费。否则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拒不交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房山区节约用水办公室电话:69363711

房山区节约用水办公室地址:房山区良乡昊天大街81

 

 

     〇〇七年一月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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