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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房山区市政管委行政执法职权目录的通知
区市政管委   房市政管字〔2008〕147号   日期:2008-06-25

关于印发房山区市政管委行政执法职权目录

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构建勤政保障体系深入开展“服务型机关”活动,高标准的完成市政管委2008年各项工作任务。根据构建勤政保障体系要求,依据全委所承担的职责任务,编制了房山区市政管委行政执法职权目录。经管委领导研究,决定印发机关各科室。望各科室按照 “行政执法职权目录”的内容要求,依法履行好各项行政执法职权。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

房山区市政管委行政执法职权目录

 

房山区市政管委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共计15项,其中行政处罚2项,行政许可13项,行政执法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一、行政许可

(一)道路上空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架设管线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名称:道路上空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架设管线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依据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

行政许可程序:

1.受理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受理人员

2.审查

初审: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设施办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设施办初审人员

复审: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设施办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设施办主任

3.决定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主管主任

4.送达和备案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受理人员

(二)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

行政许可名称: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

行政许可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

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

2.受理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受理人员

3.审查

初审: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设施办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设施办初审人员

复审: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设施办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设施办主任

4.决定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主管主任

5送达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受理人员

(三)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行驶许可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行驶许可

行政许可项目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1996]198号)

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

2.受理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受理人员

3.审查

初审: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设施办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设施办初审人员

复审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设施办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设施办主任

4.决定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主管主任

5.送达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受理人员

(四)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行政许可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

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

2.受理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受理人员

3.审查

初审: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设施办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设施办初审人员

复审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设施办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设施办主任

4.决定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主管主任

5.送达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受理人员

(五)新改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3年内挖掘许可

许可事项名称:新改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3年内挖掘许可

行政许可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

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

2.受理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受理人员

3.审查

初审: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设施办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设施办主任

复审: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主管主任

4.决定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主任

5.送达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受理人员

(六)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和宣传品许可

行政许可名称: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和宣传品许可

行政许可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

行政许可程序:

1.受理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受理人员

2.审查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市容环境管理科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市容环境管理科科长

3.决定

责任人:区市政管理委主管主任

4.送达和备案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受理人员

(七)夜景照明方案审核许可

行政许可名称:夜景照明方案审核许可

行政许可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行政许可程序:

1.受理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受理人员

2.审查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市容环境管理科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市容环境管理科科长

3.决定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主管主任

4.送达和备案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受理人员

(八)市政公用工程穿越公园或临时占用公园内土地许可

行政许可名称:市政公用工程穿越公园或临时占用公园内土地许可

行政许可依据:《北京市公园条例》第25

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

2.受理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受理人员

3.审查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园林科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园林科审查人员、园林科科长

4.决定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主管主任

5.送达及备案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受理人员

(九)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竣工验收许可(公园功能、形态等园林专业部分)

行政许可名称: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竣工验收许可(公园功能、形态等园林专业部分)

行政许可依据:《北京市公园条例》第18

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

2.受理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受理人员

3.审查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园林科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园林科审查人员、园林科科长

4.决定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主管主任

5.送达及备案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受理人员

(十)渣土消纳许可

行政许可名称:渣土消纳许可

行政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九条 第二款

    行政许可程序:

1.受理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受理人员

2.审查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渣土管理办公室

本岗位责任人:区市政管委渣土管理办公室主任

3.决定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主管主任

4.送达和备案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受理人员

(十一)建设工程配套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名称:建设工程配套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行政许可程序:

1.受理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受理人员

2.审查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环卫办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环卫办主任

3.决定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主管主任

4.送达和备案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受理人员

(十二)城市建设垃圾处置核准

行政许可名称:城市建设垃圾处置核准(同渣土消纳许可)

(十三)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供暖)

供暖资质审批改为许可后北京市正在出台新的文件,目前暂停办理。

二、行政处罚

(一)对违反《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的处罚

1处罚原因

1)未健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制度;

2)未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明显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不得摆放烟具;
   
3)未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4)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未设立检查员的。
    2.
处罚种类:

1)责令限期改正

2)警告

3)罚款1000元——5000

(二)对违反《北京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的处罚

1.处罚原因:

1)单位和住户未采取清除鼠迹、堵塞鼠洞、添设防范设施等措施及毒杀、诱捕等方法消灭老鼠,使鼠密度等指标超出国家控制标准。

2)单位和住户未按照下列规定清除蚊蝇孳生地并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方法消灭蚊蝇及其幼虫,使蚊蝇密度等指标超出国家控制标准。

3)单位和住户发现蟑螂未及时采取灭杀措施,使蟑螂密度等指标超出国家控制标准。

4)单位或个人未在所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和宾馆(饭店)、招待所、集贸市场、医院、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废品收购站、动物园及公厕、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等场所配置相应的四害防治设施,没有人负责除四害工作的。

5)在全市或全区()性的除四害统一行动中,单位和住户未按照市或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部署,使用统一方法、指定的药物及相关器械,实行有效的除四害措施的。

    2.处罚种类:

1)责令限期改正

2)警告

3)罚款

(三)法律依据

   1.《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19951221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条

2.《北京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9817日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第34号令发布)第十七条

(四)办理程序

1.立案

责任科室:区爱卫办

责任人:区爱卫办工作人员

2.调查取证

责任科室:区爱卫办

责任人:区爱卫办工作人员

3.审查决定

责任人:区爱卫办主任

4送达执行

责任科室:区爱卫办

责任人:区爱卫办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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