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房山区市政管委行政执法职权目录
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构建勤政保障体系深入开展“服务型机关”活动,高标准的完成市政管委2008年各项工作任务。根据构建勤政保障体系要求,依据全委所承担的职责任务,编制了房山区市政管委行政执法职权目录。经管委领导研究,决定印发机关各科室。望各科室按照 “行政执法职权目录”的内容要求,依法履行好各项行政执法职权。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
房山区市政管委行政执法职权目录
房山区市政管委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共计15项,其中行政处罚2项,行政许可13项,行政执法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一、行政许可
(一)道路上空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架设管线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名称:道路上空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架设管线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依据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
行政许可程序:
1.受理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受理人员
2.审查
初审: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设施办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设施办初审人员
复审: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设施办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设施办主任
3.决定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主管主任
4.送达和备案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受理人员
(二)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
行政许可名称: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
行政许可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
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
2.受理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受理人员
3.审查
初审: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设施办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设施办初审人员
复审: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设施办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设施办主任
4.决定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主管主任
5.送达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受理人员
(三)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行驶许可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行驶许可
行政许可项目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1996]198号)
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
2.受理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受理人员
3.审查
初审: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设施办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设施办初审人员
复审: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设施办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设施办主任
4.决定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主管主任
5.送达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受理人员
(四)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行政许可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
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
2.受理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受理人员
3.审查
初审: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设施办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设施办初审人员
复审: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设施办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设施办主任
4.决定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主管主任
5.送达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受理人员
(五)新改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3年内挖掘许可
许可事项名称:新改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3年内挖掘许可
行政许可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
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
2.受理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受理人员
3.审查
初审: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设施办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设施办主任
复审: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主管主任
4.决定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主任
5.送达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受理人员
(六)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和宣传品许可
行政许可名称: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和宣传品许可
行政许可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
行政许可程序:
1.受理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受理人员
2.审查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市容环境管理科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市容环境管理科科长
3.决定
责任人:区市政管理委主管主任
4.送达和备案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受理人员
(七)夜景照明方案审核许可
行政许可名称:夜景照明方案审核许可
行政许可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行政许可程序:
1.受理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受理人员
2.审查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市容环境管理科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市容环境管理科科长
3.决定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主管主任
4.送达和备案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受理人员
(八)市政公用工程穿越公园或临时占用公园内土地许可
行政许可名称:市政公用工程穿越公园或临时占用公园内土地许可
行政许可依据:《北京市公园条例》第25条
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
2.受理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受理人员
3.审查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园林科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园林科审查人员、园林科科长
4.决定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主管主任
5.送达及备案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受理人员
(九)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竣工验收许可(公园功能、形态等园林专业部分)
行政许可名称: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竣工验收许可(公园功能、形态等园林专业部分)
行政许可依据:《北京市公园条例》第18条
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
2.受理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受理人员
3.审查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园林科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园林科审查人员、园林科科长
4.决定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主管主任
5.送达及备案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受理人员
(十)渣土消纳许可
行政许可名称:渣土消纳许可
行政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九条 第二款
行政许可程序:
1.受理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受理人员
2.审查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渣土管理办公室
本岗位责任人:区市政管委渣土管理办公室主任
3.决定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主管主任
4.送达和备案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受理人员
(十一)建设工程配套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名称:建设工程配套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行政许可程序:
1.受理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受理人员
2.审查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环卫办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环卫办主任
3.决定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主管主任
4.送达和备案
责任科室: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
责任人:区市政管委全程代理室受理人员
(十二)城市建设垃圾处置核准
行政许可名称:城市建设垃圾处置核准(同渣土消纳许可)
(十三)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供暖)
供暖资质审批改为许可后北京市正在出台新的文件,目前暂停办理。
二、行政处罚
(一)对违反《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的处罚
1.处罚原因
(1)未健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制度;
(2)未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明显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不得摆放烟具; (3)未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4)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未设立检查员的。 2.处罚种类:
(1)责令限期改正
(2)警告
(3)罚款1000元——5000元
(二)对违反《北京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的处罚
1.处罚原因:
(1)单位和住户未采取清除鼠迹、堵塞鼠洞、添设防范设施等措施及毒杀、诱捕等方法消灭老鼠,使鼠密度等指标超出国家控制标准。
(2)单位和住户未按照下列规定清除蚊蝇孳生地并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方法消灭蚊蝇及其幼虫,使蚊蝇密度等指标超出国家控制标准。
(3)单位和住户发现蟑螂未及时采取灭杀措施,使蟑螂密度等指标超出国家控制标准。
(4)单位或个人未在所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和宾馆(饭店)、招待所、集贸市场、医院、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废品收购站、动物园及公厕、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等场所配置相应的四害防治设施,没有人负责除四害工作的。
(5)在全市或全区(县)性的除四害统一行动中,单位和住户未按照市或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部署,使用统一方法、指定的药物及相关器械,实行有效的除四害措施的。
2.处罚种类:
(1)责令限期改正
(2)警告
(3)罚款
(三)法律依据
1.《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1995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条
2.《北京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9年8月17日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第34号令发布)第十七条
(四)办理程序
1.立案
责任科室:区爱卫办
责任人:区爱卫办工作人员
2.调查取证
责任科室:区爱卫办
责任人:区爱卫办工作人员
3.审查决定
责任人:区爱卫办主任
4.送达执行
责任科室:区爱卫办
责任人:区爱卫办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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