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房山区城市照明系统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照明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精神,我委拟定了《房山区城市照明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二日
房山区城市照明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有效、及时、妥善地处置北京市城市照明系统突发事件,避免产生一系列衍生的事故,在处置过程中充分、合理地利用各种资源,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应对城市照明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提高安全稳定照明的综合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特制定本预案。
一、城市照明的定义
本预案所称城市照明分道路照明和城市夜景景观照明,城市照明系统突发事件是指由于道路照明运行管理单位或夜景照明运行单位及第三方影响等原因造成我区路灯部分或全部路灯熄灭等突发事故或夜景景观设施事故及由此引发的次生灾害事故,因其它突发事件,如灾害性天气、地震等以及与城市照明相关突发事件需要配合工作等异常事件亦属于本预案所指的突发事件。上述事件均有可能对我区局部甚至整个城市照明系统产生不利影响,从而造成交通无法畅通,给整个社会的正常秩序、公共安全带来直接或间接的危害。
二 、工作原则
(一)“统一指挥,各负其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为确保本预案的实施,特别是在应对重大以上级别的突发事件的处置中,包括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办事处城市照明运行管理单位在内的所有指挥组成员,都应该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做到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同时,根据突发事件的地点、影响范围、危害程度,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响应程序分级进行处置。在事故发生的初期,由属地乡镇、办事处(或城市照明运行管理单位或路灯产权单位)统一指挥、快速处置,及时将情况上报区市政管委。当发生重大以上突发事件或属地乡镇、办事处政府、城市照明运行管理单位或路灯产权单位无法协调解决的,应由区政府统一指挥,并及时上报市政府。
(二)“快速反映,先期处置”的原则
在应急响应过程中,城市照明运行管理单位应做到发现及时、判断准确、报告快捷,同时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先期处置,避免事态扩大。当需要启动高一级的响应时,则应服从上一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三)“增强意识、预防为主”的原则
将预防、预警机制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把应急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增强城市照明运行管理单位和管理部门对城市照明突发事件的预警能力,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引发的各种隐患,提高防范水平;加强对广大群众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安全意识;随时做好处置各种城市照明突发事件的一切准备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种预案经常进行模拟演练,做好防范危机的各种准备。
三、城市照明突发事件的等级
根据我区城市照明系统的构成情况,按照突发事件所发生的路段、地点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方面的因素,将我区城市照明系统突发事件的等级分为以下四级:
(一)一级事件
1.区政府周边地区道路、广场和城市主干线的路灯发生大面积断亮现象或无法正常开启。
2.重大活动和庆典活动在开始前2小时,场所周边和出入道路沿线出现全线路灯无法开启或意外熄灭的。
3.事件引发的次生灾害足以使道路交通造成全面瘫痪的。
4.其它行业发生特大突发事件需城市照明给予配合的。
(二)二级事件
1.由于城市照明的直接原因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以及事件的次生害严重影响到交通安全的。
2.因供电系统出现问题造成城市照明异常的事件,导致城市大部分的照明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3.因灾害性天气造成城市照明不足,影响交通安全的。
(三)三级事件
1.城市照明设施出现故障、火灾、断电等事件能够通过路灯运行管理单位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及时处置且不会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2.因路灯设施被盗、灯杆被撞造成路灯无法开启或意外熄灭,且影响的路灯不会造成交通事故的、停电时间在2小时(或以上)。
(四)四级事件:乡镇、办事处权属范围的城市照明系统突发事件。
四、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任务
(一)组织指挥体系组成
设立房山区城市照明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项指挥小组负责全区城市道路照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城市照明应急指挥小组分三级设置,指挥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市政管委。
1.一级指挥机构:由区主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市政管委主任为副组长,各有关单位主要领导任成员。
2.二级指挥机构:由区市政管委主任为组长,主管副主任为副组长,各有关单位主管领导任成员。
3.三级指挥机构:由区城市照明照明运行管理单位或照明设施产权单位按照单位自定预案的要求成立指挥机构,负责一般城市照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需其他单位配合时报区城市照明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
(二)指挥机构成员及职责
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包括:区市政管委、房山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广电中心、房山交通支队、区卫生局、区水务局、区供电公司,具体职责如下:
区市政管委:负责对城市照明系统发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实施中有关城市照明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以及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的统一协调,并针对城市照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提出相应意见。
房山公安分局:负责对城市照明突发事件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现场秩序。
区安监局:负责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伤亡事故的统计工作,负责提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意见。
区广电中心:负责城市照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现场的对外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
房山交通支队:负责事故中心区域及波及区域道路交通管制和交通输导,负责管理城市照明突发事件区域的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援人员、车辆通行。
区卫生局:负责救治受伤人员,负责运送伤亡人员,负责城市照明突发事件的卫生防疫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组织指挥专业队伍对城市照明突发事件中有关供水、排水设施进行抢险救援。
区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在城市照明突发事件中涉及的有关电力系统事故的抢险救援,为避免城市照明突发事件区域内出现人员触电等二次灾害,做好与路灯运行部门的沟通工作,并做好电源管理相关安全措施,为抢险救援及指挥系统提供用电保障。
五、预警和预防
(一)城市照明运行管理单位和产权单位要长期或定期对路灯进行自检自查,特别是加强重大节假日、重要社会活动、灾害性天气发生期间的巡查工作,及时对事故隐患进行排除。
(二)城市照明运行管理单位和产权单位要加强各类设备、应急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保障设施运行正常,保证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
六、应急响应
(一)响应原则:快速反应先期处置
1.一旦发生城市照明突发事件,城市照明运行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应立即响应,尽力控制事件发展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城市照明运行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对事故等级应作出准确判断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二)分级响应
按照房山区城市照明系统突发事件分类的等级,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城市照明系统发生事故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向城市照明运行管理单位和产权单位或相关单位报告,城市照明运行管理单位接到报告后,立即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的要求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并判断事件等级,然后将情况报告区城市照明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由区城市照明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确认事件等级。
城市照明突发事件(一级事件):由区城市照明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报请主管区领导批准启动应急预案,主管区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城市照明应急指挥小组相关单位和事件属地乡镇组成的现场指挥部。主管区领导任组长,负责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城市照明应急指挥小组各相关单位或事件属地乡镇相关领导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城市照明突发事件(二级事件):由设在区市政管委的城市照明突发事件指挥小组办公室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并全权指挥。区市政管委主任任组长,主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必要时主管区领导或区应急办派人到现场,参与制定方案,并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城市照明突发事件(三级事件):当确认事故事件等级后,区城市照明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可责成城市照明运行管理单位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自行处置并上报处置情况。
乡镇、办事处权属范围的城市照明系统突发事件(四级事件):由乡镇政府和办事处成立指挥机构,依据各自乡镇、办事处城市照明应急预案实施,必要时可通过区城市照明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调动其他城市照明运行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支援,并由区一级指挥机构负责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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