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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燃气行业管理的通知
区市政管委   房市政函[2008]201号   日期:2008-10-08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燃气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各燃气供应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设施建设,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燃气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燃气市场准入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供应经营活动,应具备燃气经营许可条件,并取得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设立燃气供应站点。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燃气非法经营活动的站点要依法予以取缔。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供应企业,对燃气门站、储配站、区域性调压站、燃气供应站、市政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进行拆除、改造、迁移的,应到市市政管理部门办理燃气设施改动行政许可手续,同时告知区燃气行政管理部门。

二、规范燃气规划建设管理

燃气工程建设应符合燃气专业规划和我区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新建、改建住宅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供应企业确定燃气供应方案,并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燃气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燃气工程项目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征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采用自建管道燃气供应站进行燃气供应的住宅小区项目,应根据《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取得该自建管道燃气供应站的燃气经营许可。

需报装燃气的小区和单位,原则上应就近接入有资质的燃气供应企业经营的燃气管网。

三、建立健全燃气管理监督组织网络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协管、乡镇(办事处)属地管的管理体系作用,加强部门协作,不断提高我区燃气管理效能。

区燃气办作为本区燃气行政管理主管部门,要做好全区燃气行业管理,加强对燃气企业的安全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区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工商、城管、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对违反《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行为的监管和执法,共同做好燃气管理相关工作。

各乡镇、办事处做好本区域的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增强社会公众的燃气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四、切实加强燃气供应企业自身管理

各燃气供应企业要正确看待企业效益、服务质量、价格、群众利益和安全的关系,树立安全就是效益的观念,不断加大安全投入,严格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坚持预防为主,加强隐患排查、制定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做好气源供应保障工作,确保安全稳定供气。要注重服务质量,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加强对供应范围内的燃气自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以质量和服务赢得市场,赢得用户,提高效益。要从职业道德、行业整体利益和广大群众利益出发,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价格法规,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确保价格稳定,群众受益,企业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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