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区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房山调查队 关于开展争创“房山区标兵统计单位”活动的通知
各街道、乡镇及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坚持依法治统,优化发展环境,弘扬求真务实的精神,树立依法统计的典范,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将统计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区统计局、调查队决定,自2008年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争创“房山区标兵统计单位”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争创时间 2008年的争创活动及评选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以后每两年为一个争创活动周期。 二、争创范围 本辖区内各行业规模(限额)以上单位[各行业规模(限额)以上单位以统计制度规定为准]。 三、争创名额 房山区标兵统计单位:20个 四、争创标准 各争创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统计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在统计基础工作、统计数据质量、统计专项调查、统计报表网上报送、统计调研分析等项工作中成绩突出,其典型经验对全区有示范作用。 1.统计基础工作规范。一是各争创单位能够按要求设立统计机构,有明确统计负责人并组织协调各部门统计工作,有专(兼)职统计人员(需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二是各争创单位在统计执法检查中未出现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连续两年未受到行政处罚(凡两年内未接受过统计执法检查的单位,在评审验收阶段需实地进行核查);三是各争创单位能够按时参加局队组织的各项业务工作及继续教育培训。 2.统计数据来源有据。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高质量地完成统计年、定报及各项统计专项调查工作,填报范围、指标口径、计算单位、逻辑关系等符合统计方法制度规定和实施方案要求;在日常统计工作中没有迟报、拒报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上报的统计资料均经过本单位(部门)领导审核、签字。 3.统计服务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各争创单位能够充分利用统计资料,采取多种形式为本单位(部门)领导提供优质统计服务,且在服务内容、形式上有所创新。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争创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区统计局、调查队成立“房山区标兵统计单位”争创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组 长:张福志 区统计局局长 副组长:彭耀荣 区统计局党组书记 左志国 国家统计局房山调查队队长 成 员:刘江峰 区统计局副局长 史毓龙 区统计局副局长 刘磐生 房山区经济社会调查队副队长 申 杰 房山区经济社会调查队副队长 祖春荣 区统计局副局长 下设办公室: 主 任:左志国(兼) 成 员:局队各科室(队、中心)及统计所负责人 六、实施步骤 1.推荐申报阶段(2008年12月份)。各街道、乡镇统计所负责辖区内标兵统计单位的推荐、初审及申报工作,填写《房山区标兵统计单位推荐表》及事迹材料一式二份,上报局队争创领导小组办公室。 2.评审验收阶段(2009年1月份)。由局队争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科室(队、中心)及统计所负责人组成评审验收小组,依据争创标准及日常工作情况对被推荐单位进行评审验收,评审验收意见报局队争创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3.总结表彰阶段(2009年2月份)。荣获 “房山区标兵统计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将在全区统计工作会上进行表彰;区统计局、调查队将通过房山统计信息网及有关新闻媒体进行宣传。 七、要求 1.各街道、乡镇及区直有关部门应按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所属单位标兵统计单位争创活动;注意总结经验,发现典型,推进争创工作有序开展。 2.争创活动严格按照“房山区标兵统计单位”争创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工作质量,真正使其在全区统计工作中起到典型示范作用。 3.“房山区标兵统计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其日常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在统计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将加大宣传力度;凡在日常统计工作中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将取消“房山区标兵统计单位”荣誉称号。
附件:2008年度“房山区标兵统计单位”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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