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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房山区2005-2007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的决定
京房农合办[2007]4号   卫生局   日期:2007-11-25

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成员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点医疗机构:

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我区推行以来,在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各委办局、乡镇办事处、行政村共同努力、上下配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2006年我区被卫生部等八部委评为北京市唯一一家出席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先进试点区县。统计数据显示,上年度参合率、报付率、最高封顶线在全市最高,平均住院费用全市最低,参合农民受益明显。广大农民在享受优质、便捷医疗服务的同时,最大程度地享受到合作医疗政策带来的实实在在的好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缓解。2007年以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大幅增长,管理任务也随之加重,为总结经验、保持成绩、鼓舞士气、创新发展,决定对2005-2007年度新型合作医疗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表彰的范围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各乡镇政府、村委会和定点医疗机构。

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以此为新起点,继续发扬敢挑重担、谦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再接再厉,发奋努力,促进我区合作医疗工作稳步持续推进。

请获得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荣誉的个人和单位按照附件3、4分配的名额分别填写附表5和附表6,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07年11月28日前报区合作医疗办公室。

附件:

1、房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2、房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3、房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先进集体和标兵单位名单

4、房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5、房山区农村合作医疗先进个人登记表

6、房山区农村合作医疗先进集体登记表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1

房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能够深入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指导工作,认真践行“三个代表”,解放思想、开拓进取,为两个文明建设做出了贡献,有一定的群众威信。

2、在党和政府解决“三农”问题、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做好农民大病医疗保障工作中领导重视,并纳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能够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并取得突出成绩。

3、规范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保证资金及时到位、上缴,专款专用,无挪用挤占现象。

4、积极开展网络直报工作,努力提高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管理水平。

5、报送单据及时准确,手续完备,程序规范,能够积极探索简捷高效的服务模式,受到当地农民好评。

6、医疗机构严格执行诊疗常规和用药规定,控制收费标准,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为农民提供合理、有效、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7、宣传发动工作扎实有效,乡镇农民参合率达到80%以上。

 

符合先进集体条件,业绩突出,成效显著单位为标兵单位。

 

 

附件2

房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解放思想、开拓进取,为两个文明建设做出了贡献,有一定的群众威信。

    2、认真学习领会《房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精神,在贯彻落实政府为农民提供医疗保障工作中身先士卒,成绩突出。

    3、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得到当地群众好评。

4、思路清晰,业务娴熟,简捷高效,工作中有创新、能够积极为推动新型合作医疗发展出谋划策,利于合作医疗开展。

5、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农民入保自愿的原则,积极宣传贯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

6、严格遵守合作医疗规章制度,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和挪用挤占资金,确保合作医疗资金安全使用。

7、严格执行北京市医保用药报销范围和统一收费标准,按医保有关规定审核报销,无超范围报销现象。

 

 

 

附件3

房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先进集体和标兵单位名单

 

单位

先进集体

标兵单位

合计

成员单位

区政府办、区发改委、区农委、区人事局、区审计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统计局、区广电中心、区经管站

区财政局、区卫生局

12

定点医疗机构

第一医院、良乡医院、妇幼保健院、燕化凤凰医院、中国核工业北京401医院、精神卫生保健院、结核病防治所、琉璃河卫生院、韩村河卫生院、周口店卫生院、窦店卫生院、石楼卫生院、张坊卫生院、长沟卫生院、阎村卫生院、长阳卫生院、青龙湖卫生院、良乡镇卫生院、十渡卫生院、南窖卫生院、佛子庄卫生院、蒲洼卫生院、大安山卫生院、史家营卫生院、霞云岭卫生院

中医院、大石窝卫生院、琉璃河卫生院、河北卫生院

29

区级管理机构

 

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1

乡(镇)政府

西潞街道、琉璃河镇、周口店镇、韩村河镇、石楼镇、张坊镇、大石窝镇、青龙湖镇、十渡镇、蒲洼乡、南窖乡、史家营乡

城关街道、拱辰街道、良乡镇、窦店镇、长阳镇、阎村镇、长沟镇、河北镇、霞云岭乡、大安山乡、佛子庄乡

23

村级管理机构

城关

3

大石窝

3

每乡镇1个

78

拱辰

2

张坊

2

西潞

0

十渡

3

良乡

2

青龙湖

4

周口店

3

韩村河

4

琉璃河

7

霞云岭

2

阎村

3

南窖

0

窦店

4

佛子庄

2

石楼

1

大安山

0

长阳

5

史家营

1

河北

2

蒲洼

0

长沟

2

 

 

小计

102

41

143

注:行政村先进集体名额由所辖乡镇行政村总数的1/6比例计算,四舍五入(先进集体含标兵单位),标兵单位由乡镇政府推荐,区合作医疗办公室确定。行政村总数参照房山区2006年统计年鉴。

附件4

单位

名额

单位

名额

一、成员单位

13

结核病防治所

1

政府办

1

周口店卫生院

1

发改委

1

韩村河卫生院

1

卫生局

2

窦店卫生院

1

财政局

1

河北卫生院

1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

南窖卫生院

1

审计局

1

蒲洼卫生院

1

广电中心

1

十渡卫生院

1

区农委

1

大石窝卫生院

1

民政局

1

良乡卫生院

1

人事局

1

史家营卫生院

1

统计局

1

大安山卫生院

1

经管站

1

霞云岭卫生院

1

 

 

琉璃河卫生院

1

二、乡(镇)政府

46

长阳卫生院

1

城关街道办事处

2

青龙湖卫生院

1

拱辰街道办事处

2

石楼卫生院

1

西潞街道办事处

2

佛子庄卫生院

1

良乡镇政府

2

阎村卫生院

1

琉璃河镇政府

2

张坊卫生院

1

窦店镇政府

2

长沟卫生院

1

韩村河镇政府

2

 

 

长阳镇政府

2

五、行政村

416

周口店镇政府

2

城关

20

长沟镇政府

2

拱辰

18

青龙湖镇政府

2

西潞

6

石楼镇政府

2

良乡

14

闫村镇政府

2

周口店

22

张坊镇政府

2

琉璃河

42

河北镇政府

2

阎村

20

佛子庄乡政府

2

窦店

27

大石窝镇政府

2

石楼

11

蒲洼乡政府

2

长阳

33

十渡镇政府

2

河北

17

大安山乡政府

2

长沟

16

南窖乡政府

2

大石窝

22

史家营乡政府

2

张坊

14

霞云岭乡政府

2

十渡

19

 

 

青龙湖

29

三、区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5

韩村河

24

 

 

霞云岭

14

四、医疗机构

34

南窖

7

第一医院

2

佛子庄

16

良乡医院

2

大安山

7

中医院

2

史家营

11

妇幼保健院

2

蒲洼

7

燕化凤凰医院

2

 

 

401医院

2

 

 

精神卫生保健院

1

合    计

514

房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注:行政村先进个人名额以所辖乡镇行政村总数的90%计算,四舍五入。

附件5

房山区农村合作医疗先进个人登记表

表彰奖励名称

房山区农村合作医疗先进个人

主 办 单 位

房山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民族

 

政治

面目

 

文化

程度

 

参加工

作时间

年  月

职务

 

受奖人员单位

名称

 

邮编

 

电话

 

 

 

 

 

 

 

 

 

 

 

单位意见: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意见: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表彰奖励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6

房山区农村合作医疗先进集体登记表

表彰奖励名称

房山区农村合作医疗先进集体

主 办 单 位

房山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受奖单位名称

 

电 话

 

时 间

年  月  日

 

 

 

 

 

 

 

 

               

 

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意见: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表彰奖励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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