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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村镇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原址翻建房屋审批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阎政发[2007]74号   阎村镇   日期:2007-10-10

各村:
   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保护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现将农村村民原址翻建房屋审批程序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村必须按照《阎村镇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原址翻建房屋审批程序》的规定申报、管理本村村民原宅基地翻建房屋。
   二、除元武屯以外,其余各村村民均可申请原宅基地范围内翻建房屋手续。元武屯村为物流区近期搬迁村,为了避免重复建设和二次拆迁,按照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暂时不允许翻建房屋。
   三、申请建设二层楼房时,则应按照《北京市城镇私有房屋翻建扩建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建设跨度超过6米的平房或二层(含二层)以上楼房的,须提交有设计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的设计,并报区规划分局批准。如无规划分局批准文件,则不允许村民建设二层楼房。
   四、村民在翻建房屋时,长、宽、高应按照村庄统一规划进行施工,房屋屋顶必须使用水泥盖板、砼或红瓦。
   五、村民在宅基地原址范围内增建房屋,由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报镇政府村建科审批。
    以上事项各村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附:阎村镇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原址翻建房屋审批程序

 

                                              阎村镇人民政府
                                               2007年10月8日

 ·74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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