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各单位: 为了做好“春节”期间的各项安全工作,确保不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进一步营造安定、祥和的节日气氛,要求各村、各单位加强“春节”期间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各村、各单位“春节”前夕要加大安全生产的检查力度,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 (一)各村﹑各单位充分利用广播、板报、例会等多种形式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二)各村﹑各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所辖区域进行安全检查,查找事故隐患不留死角,及时整改杜绝事故发生。 (三)各村﹑各单位要重点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储存运输和销售、公共聚集场所、食品安全、煤气中毒、学校、医院、等各行各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查找隐患,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 二、各村、各单位“春节”期间加强预防煤气中毒工作的检查 (一)春节期间,要求各村各单位对预防煤气中毒工作进行再宣传、再布置、再检查,各村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责成专人负责,对于确实存在隐患的炉具要坚决不允许使用。 (二)检查责任书签订是否到位,是否存在死角。不能认为签了责任书就万事大吉,春节期间更要坚持检查。 (三)加强对出租房屋管理的同时,不能忽视了对本地住户的管理,检查中要严格要求,不能有个烟筒就行,要看烟道是否通透,风斗、弯头是否安装。 (四)凡因领导不履行宣传、告知、检查、监管职责,“春节”期间出现煤气中毒人员死亡事故,将追究属地领导责任。 三、“春节”期间,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 (一)各村、各单位要深入、广泛地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入眼、入耳、入脑、入心; (二)禁放区域内的单位要严格落实禁放规定,同时也要制定防火救灾应急预案,落实看护力量; (三)燃放区内的村落、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开展大规模清理可燃物的活动,并自备消防力量,落实重点时段的值班备勤; (四)各村、各单位要派专人负责巡视,确保应急处置时方法得当、措施有效,及时扑救初期火灾; (五)各村、各单位做好应急备勤,腊月三十、正月初一、正月初五、正月十五等重点时段,要充分发挥巡防队的作用,动态防控,确保及时处置各类火灾事故。 四、“春节”期间,强化与“法轮功”等邪教势力斗争的力度,确保无“法轮功”进京滋事 (一)“春节”期间加强组织专职队伍对“法轮功”练习者进行人盯人的监控,随时掌握思想不稳定人员和重点人员,并通过信息员掌握“法轮功”人员的动态,严密控制村头路口和车站,防止进京滋事和聚集滋事。 (二)加强对所辖区域内,法轮功反动标语和宣传材料的巡视和收缴,发现后及时处理。 (三)如抓获的组织宣传、联系、鼓动滋事的邪教组织人员,要及时扭送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处理。 (四)利用村巡防队,密切注意其他邪教组织的聚集活动,有线索及时上报。 五、“春节”期间,加强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一)要加强对各村村民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做到早发现、早化解,控制越级访、进京访、群体访事件的发生。 (二)继续大力加强治保会和治安巡防队的建设,要给予必要的物质支持和保障,实行24小时弹性巡逻,杜绝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发生,确保社会稳定。 六、“春节”期间,加强全民交通安全意识、维护铁路道口安全 (一)各村、各单位在“春节”期间,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所属人员的教育,对所有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二)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把“五进”工作落到实处,做好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做到交通意识人人有、交通法规人人守。 (三)各村、各单位要加强对机动车和驾驶员的管理,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做到不超速、不抢行、不违章超车、不酒后驾车、不开机件失灵车辆和报废车辆上路行驶。特别是各村三委班子成员和企业负责人,杜绝酒后驾车、非司机驾车和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四)组织人员对所管辖范围内的铁路道口进行检查(南坊村、吴庄村、元武屯村),加强对铁路道口的安全检查和管理,排除隐患。严格落实监护人员“五要六不准”,确保铁路道口无事故。 七、“春节”期间,做好防火安全预防措施,确保无火灾事故 (一)各村、各单位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小组,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可能存在火灾隐患的地方进行检查。 (二)随时清理可燃物,清除占用消防通道的物品、车辆,保持消防通道畅通。节日期间并做好记录,存在问题的地方及时排除。确保无火灾事故 (三)做好消防宣传工作,普及消防知识,做到防火工作人人有责。 八、“春节”期间,强化责任制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安全稳定无事故 (一)各村、各单位在“春节”期间,要保障主要领导24小时通讯畅通,做到遇有突发情况能够及时到场,靠前指挥。 (二)在“春节”期间,各村、各单位要成立安全保卫领导机构和专职队伍,制定预案,保障人财物到位,以便处置突发事件。 (三)2008年,是全国奥运年,各村各单位都要高度重视“春节”期间的各项安全工作,对因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到位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领导,要依党纪、政纪追究其领导责任。
阎村镇人民政府 200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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